1. 首页 > 投资理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内容导航: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什么意思
  • 哪位知道首次公开发行(IPO)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对吧?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一定都会上市么...
  • 银行能为准备上市的公司(ipo)做什么?在整个上市的过程中和上市后。 公司上市后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有什...
  • 公开募股(IPO)和上市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 发行股票的程序
  • Q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什么意思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放:
    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Q2:哪位知道首次公开发行(IPO)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对吧?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一定都会上市么...

    理论上说,公开募集设立是ipo的一种形式。按照证监会的规定,ipo条件之一是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存续,也就是无法在成立前公开募集,但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留了一个活口: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ipo募集设立股份公司。但实践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公开募集设立只是个理论。
    无论是哪种设立方式,股票性质都没有区别。
    交易所是归证监会管的,所以上市条件相当于也是证监会定的。向证监会申请IPO的时候,公司提出的申请全称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也就是IPO并上市,证监会也是按发行并上市的标准核准的。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以后,向交易所的上市申请只是个程序性的。但实践中存在IPO后没上市的情况,比如胜景山河,在IPO募资完成以后挂牌上市以前被曝出了问题,最后没能上市,IPO募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我国证券市场上,IPO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一种形式,相对于买壳上市而言。一般老百姓的理解,IPO就是上市。其实严格意义上说,IPO只是股票发行,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环节。现在企业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也写的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所以理论上存在发行后不能上市的可能。实践中也有公司已经公开发行股票了但出现了问题不能上市并且最后将募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的情况

    Q3:银行能为准备上市的公司(ipo)做什么?在整个上市的过程中和上市后。 公司上市后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有什...

    主要是作为直接投资者,起作用的主要是银行的投行部!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保荐机构主要负责的工作

    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Q4:公开募股(IPO)和上市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上市就是在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在国内,因为融资渠道有限,IPO和上市时连在一起的,全称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Q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募集资金的是为了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投入到某些特定项目或领域。补充企业发展资金。收购某些项目或资产。等等。不得擅改募投方向。超募部分也要提交计划及使用说明。

    Q6: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资金使用办法

    Q7:发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期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会议做出发行决议,但增资发行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发行决议。
    B、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
    C、选定承销机构,提出承销方案和草拟承销协议。
    D、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文件:
    (1)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招股说明书,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载明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筹资的目的;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拥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股票认购及股款缴纳方式;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收益及风险预测;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名单及简历;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7)资金运用的可能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定向投资的批准文件;
    (8)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2)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载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二人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正式申请审查批准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央企业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股票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股票公式专家团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祝投资顺利。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6-1694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