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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是什么意思(表决权是持股比例还是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是什么意思(表决权是持股比例还是人数)

内容导航:
  •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超过半数通过,这里的2/3是指全体股东表决权 还是单指出席会议
  • 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怎么算的
  •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什么意思
  • 请问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绝对多数通过的规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怎么理解?
  • 隐名出资人和冒名出资人能否被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
  • 实际出资人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 确定股东资格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以实际出资为准
  • Q1: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超过半数通过,这里的2/3是指全体股东表决权 还是单指出席会议

    吗, 偶可能季后ipgbh

    Q2: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怎么算的

    《公司法》的中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指按出资比例计算的,而非按照股东人数计算

    Q3: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什么意思

    见公司法第104条,这里的半数以及2/3的计算基数都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吗, 偶可能季后ipgbh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

    Q4:请问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绝对多数通过的规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怎么理解?

    就根据字面上理解。

    Q5:隐名出资人和冒名出资人能否被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

    所谓隐名出资,即由他人根据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公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股东向公司投资,实际出资人并不公开的一种出资方式。通说认为:在隐名出资中,实际出资人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应当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因为名义出资人在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了记载、公司也对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这些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直接依据。特别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信任对公司的存续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将可能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如“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名义持股所形成的股权”,另一方原则上就没有股东资格。这一点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所有隐名出资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都不能够被认定为股东。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有特别规定或其他大部分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这是因为:其一、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只要其规定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素,股东之间的信任对公司存续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大部分股东对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态度十分重要。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关于借名投资的协议或约定,属于民法调整的私人契约,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若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一般都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实际出资人仅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并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名义出资人享有债权;实际出资人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权益的,一般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关于借名投资的协议或约定,并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在借名出资的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外观主义原则,即以公司对外公示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享有股东资格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因公司股东有未按时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般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对外转让的,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享有股东资格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法院一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B、冒名出资。所谓冒名出资,指未经他人许可而将该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为股东,但由本人出资的一种出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冒名者不具有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对公司出资,故不应当被认定具有股东资格;对冒名者来说,尽管其实际对公司进行出资,但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不应获得法律保护,也不应当被认定具有股东资格,除非公司其他大多数股东明示承认其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即使冒名者被认定具有股东资格,他因冒名行为给被冒名者、公司、债权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Q6:实际出资人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7:确定股东资格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以实际出资为准

    企业注册登记前是以实际出资为准,企业注册登记后是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实际出资与登记股份不符则要通过法律程序调整,还会涉及到工商登记资本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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