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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示函对股票影响(证监会警示函严重吗)

收到警示函对股票影响(证监会警示函严重吗)

内容导航:
  • 公司内幕交易被查,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对股票有何影响?
  • 立案调查股票违规减持会对股票产生什么影响
  • 股票收到专项检查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 出具警示函 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 证监会检查21家律所8家被采取警示函措施是真的吗?
  • 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 Q1:公司内幕交易被查,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发生这样的情况的话,好像是要被证监会勒令停盘的,直到调查结束

    Q2: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对股票有何影响?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说明公司有异常状况,监管的书面都出来了。可想而知是大异常。那对公司就是大利空咯,不跌才奇怪呢。

    Q3:立案调查股票违规减持会对股票产生什么影响

    正面 吧 ,散户会受到影响抛售 ,但是由于大部分股票 不在散户手里, 短时负面,中期正面

    Q4:股票收到专项检查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专项检查对股票没有什么利好和利空的说法,但是如果专项检查检查出问题来,就是利空了。

    Q5:出具警示函 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你好,被交易所警示或者证监会处罚,肯定是上市公司有违法违规事项,这种影响偏空,非常小就是了。。

    Q6:证监会检查21家律所8家被采取警示函措施是真的吗?

    证监会于今年3月份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本次专项检查由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江苏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安徽证监局、湖南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具体进行。

    常德鹏表示,检查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越来越重视执业的规范化,特别是经历了去年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专项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规范性与执业质量提高明显,发挥了较好的资本市场合规把关作用。

    同时,检查也发现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质量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未能真正实现律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突出表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不注重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复核制度、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防范制度的建设,制定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虽然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是流于形式,不能有效执行。有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尚未完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从业理念,不能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存在“轻过程、重结果”的情况,在未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下,便出具法律意见书,严重影响了法律意见书的质量。还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使用含糊措辞,出现文字、数据等错误,不重视工作底稿的制作与保存。

    常德鹏表示,对于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检查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对8家律师事务所、10名律师采取了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3名律师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对1家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常德鹏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实行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检查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责。对检查发现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法律规定未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所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都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意识,勤勉尽责,严格规范自己的执业活动,履行自己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法定职责和崇高使命,进一步发挥好资本市场核查把关作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将对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实行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检查监管。

    Q7: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业务活动;(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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