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减持新规解读(证监会减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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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东减持新规什么时候开始
5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就大股东减持行为出台新的规范措施。5月27日证监会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公布了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此,上交所、深交所迅速作出响应,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新规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
Q2:证监会减持新规 三个月内不得超1% 是什么意思
是说大股东不能在二级市场减持三个月不能多于1%。
Q3:证监会发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新规 3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有用吗?最终还是减持。
没用
Q4:股市减持新政是怎么回事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随后,两大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其实证监会对减持乱象早已谙熟于心,并且早早就放出信号,这次的减持新规的出台,证监会是早早就做好了准备的,也是忍了很久的。早在去年11月,新华社便连发三篇带有显著信号的关于规范股东减持的文章,具体包括《减持前“高送转” 减持后“就变脸”——透视股市减持乱象》、《为何减持?伤害了谁?该不该管?——追问股市减持潮》、《永大创始家族为何在集团一股不留一人不剩?》。这三篇文章对减持乱象揭露无疑,可见证监会其实是憋了很久了,终于现在把这个大招放了出来。
这次减持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有着对集团控制能力的大股东,比如控股股东、实控人等等,因为减持乱象主要的主体,就是这些人,他们拥有着占绝对优势的资本力量,但是却无视中小股民的利益,随意减持。他们的行为能够引起市场的动荡,却不担负起市场维稳的责任和义务,更有甚者,利用制度的空子明目张胆得侵犯中小股民的权益。
这次的减持监管可以说影响深远,首先是制度上更加完善了,之前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多问题就是由这些制度漏洞而产生的,比如之前由于大宗交易方面的制度漏洞,有很多的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让受让方在二级市场大量抛售。但是现在制度完善了,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的套路已经不能再用了。具体限制包括,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最多减持2%,另外受让方须锁仓6个月。大宗交易这条路被完全锁住了。
Q5: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内容来自用户:君临天下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实操要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
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2、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和届满后离职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3、董监高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规减持股份实操要点。|4、董监高不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且拟减持的股份属于特定股份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实操要点。|不得减持情型|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包括当年新增股份)。|5、董监高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6、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7、窗口期内|(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Q6: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1、《减持规定》的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故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不遵守《减持规定》的限制。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买卖、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故除就来源上区分二级市场举牌买入股份不受约束外,其余规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条对减持划分了不同路径,即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三个月不超过百分之一),但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数额限制。另外,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没有设定数额限制,但如董监高身份与大股东重合的,仍应遵守该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前述规定,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等在特定期间的,则所有大股东都要“连坐”,均不得减持,但董监高减持应不受影响;
(2)大股东或董监高自身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不得减持。关于本条是否会导致某大股东(或某董监高)出现禁止减持情形,是否影响另外大股东(或董监高)减持呢?我们理解,大股东(或董监高)应只对其自身负责,此种情形下不得“连坐”,即其余未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减持不受影响。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交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Q7:深交所减持新规什么意思
5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就大股东减持行为出台新的规范措施。5月27日证监会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公布了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此,上交所、深交所迅速作出响应,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新规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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