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投资理念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导航:
  •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 私募基金资金监管的规定有哪些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谁有?
  • 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 Q1: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是新修订的基金法中的一部分内容,目前只是对基金达到一定规模的要到国家发改委去备案,“办法”只是个过渡,真正的监管法律还是要等到新的基金法出台。

    Q2: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私募基金: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趋势的发展,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该业务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媒体和市场讨论私募基金合法化问题时,主要指后一类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几个私募基金方面的网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Q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Q4:私募基金资金监管的规定有哪些

    银行托管,只是资金托管在银行,保证了资金的安全。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协议等各种协议,限制其不正规的运作。这个更靠谱。

    Q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谁有?

    目前最新规定,个体投资私募基金最低起步资金为100万。具体细节见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适度监管的原则,在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
    规定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

    Q6: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一法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与持有人的权利
    六规指的是: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Q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载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6-1954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