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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机构属于证券服务机构吗(证券投资通过投资于证券将资金)

证券投资机构属于证券服务机构吗(证券投资通过投资于证券将资金)

内容导航: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到底是不是证券服务机构?
  • 证劵登记和结算机构属于证劵服务机构么?
  • 证券中介机构的证券服务机构
  •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以下哪些机构
  • 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
  • 请问证券投资通过投资于证券,将资金转移到企业部门,因此通过又被称为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摘录)
  • Q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到底是不是证券服务机构?

    应该先稀释 或者把多余的王水中和掉 然后在用比金活泼点的金属 进行置换反应

    Q2:证劵登记和结算机构属于证劵服务机构么?

    你是交易软件么?看看是不是世纪证券的。

    http://www.csco.com.cn/sjzq/wsyyt/rjxz.html?subMenuId=0002000100020004

    Q3:证券中介机构的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
    《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鲥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证券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Q4: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以下哪些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从我国证券法上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来看,证券服务机构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证券法第169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证券服务机构是一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高度专业化的机构。证券法第170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较一般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地位,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Q5: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Q6:请问证券投资通过投资于证券,将资金转移到企业部门,因此通过又被称为什么

    B直接投资

    Q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摘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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