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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股票(昭信股票)

定向股票(昭信股票)

内容导航:
  • 股票定向交易是什么意思
  • 股票定向发行是什么意思?
  • 定向增发股票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股票定向正发?
  • 我国最早发行的两支股票详情介绍一下
  • 定向增发股票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股票的定向增发?
  • Q1:股票定向交易是什么意思

    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如今的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本周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买也可私募。

    到目前为止,沪深股市已有G华新、G重汽、G太钢、G建投、G泛海、G京东方、G天威、G阳光等公司提出了非公开发行计划,包括已经实施的G鞍钢,以及以前曾提出定向增发的海南航空(增发28亿股)等,非公开发行的阵营正在逐渐壮大。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不知道你问的是不是这个,仅供参考,如果只是单纯的学习炒股的话,你可以用个牛股宝模拟炒股,在里面学习一下比较好,这样学习会方便很多,希望能帮助到你

    Q2:股票定向发行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Q3:定向增发股票是什么意思?

    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证监会相关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

    Q4:什么是股票定向正发?

    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时,其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不是有钱就能买).
    在国外就叫私募,就是公司为了融资,再发行定好价格的股票!

    Q5:我国最早发行的两支股票详情介绍一下

    http://finance.qq.com/a/20081124/002419.htm

    Q6:定向增发股票是什么意思?

    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证监会相关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

    Q7:什么是股票的定向增发?

    1]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发债等~~都属于再融资概念的范畴. [2]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3]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时,其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不是有钱就能买). [4]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总是在股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当或被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才是遵循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因为在市场价格低于股票价值时实施增发,对公司原有股东无异于是一次盘剥,当然对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信心都是一种伤害。 所谓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及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以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为对价,取得特定人资产的行为。证监会于2001年底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9月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为今后推出定向增发制度预留了空间。由于定向增发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市场话题,过去只有少数公司进行过定向增发试点,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关于定向增发的规范意见,为在较大范围内推行定向增发打好基础。
    编辑本段一、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实践
    在过去的数年中,一些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方式
    ,将母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挽救处于困境的上市公司。一是直接定向增发,如"巴士股份",向母公司定向增发5000万股国有法人股,换取母公司持有的两家公交公司;二是在资产置换过程中,国有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因资产置换产生的差额部分,以向国有股股东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的方式补齐,如"深惠中"、"龙头股份"。
    2、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新股方式
    吸收合并下柜公司或者另一家上市公司。"清华同方"是第一家,以后陆续又有"三九生化"、"青岛双星"、"正虹科技"、"宁夏恒力"、"新潮实业"、"亚盛集团"等10余家上市公司采用了这种方式。增发对象既有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也有个人股股东,增发方法是国有股换为国有股,法人股换为法人股,个人股换为个人股,其中,个人股在发行满三年后可上市流通。目前,清华同方的个人股持有已满三年,经交易所同意已上市流通。今年,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了第一起一家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另一家上市公司的情形,即上海第一百货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华联商厦后更名为百联股份,在法律问题和会计处理上都进行了诸多突破和创新。
    3、通过定向增发法人股
    进行上市公司之间业务整合和控股关系整合。如1999年,"大众出租"向"浦东大众"定向增发法人股,换得"浦东大众"的出租车实物资产及投资权益。重组后,"大众出租"以交通运输业为主,企业更名为"大众交通";"浦东大众"注重于生物医药环保高科技产业,企业更名为"大众科创"。同时,大众科创通过定向增发取得了大众交通24.74%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编辑本段二、定向增发的功能定位
    1、定向增发不同于公开增发
    定向增发和公开增发都是新股的增量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有摊薄效应,但二者有重大区别:(1)定向增发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重组和并购,而不是从公众投资者手中筹资;(2)定向增发的对象是特定人,而不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3)定向增发的对价不限于现金,还包括非现金资产(包括权益)、债权等,而公开增发必须以现金认购;(4)由于特定人不同于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需要监管部门予以特殊保护,定向增发的条件可不受《公司法》关于三年连续盈利及发行时间间隔的限制;(5)定向增发不需要承销,成本和费用相对较低;(6)市场对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的反应不同。通过定向增发置入的主要是有连续盈利记录的经营性资产,从而挽救困境上市公司,或使优势上市公司实现良性扩张,增发行为容易得到投资者认同;而在公开增发的情况下,投资者往往对上市公司"高价圈钱"不满。
    2、定向增发是上市
    公司重组、收购、合并的重要工具 定向增发制度推出后,将涉及资产重组、收购、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方方面面。 (1)定向增发与资产重组:定向增发导致资产的注入或债务的解除,因此,所有的定向增发同时又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这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2)定向增发与上市公司收购:定向增发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收购,许多定向增发会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购问题。当初大众交通向大众科创定向增发法人股时,就隐含了这层意图,实际上也的确成功地使跃跃欲试的收购者望而却步。 (3)定向增发与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曾经是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下柜公司的主要手段,今后也将是上市公司通过企业兼并进行扩张的重要工具。 (4)定向增发与股份回购:回购非流通股份和定向增发流通股份配套使用,能给非流通股转入流通提供一条有效通道,改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编辑本段三、定向增发涉及的若干实质性问题
    制度设计上最基本、最核心的政策考量 (1)定向增发的目的是为上市公司收购和资产重组提供金融工具。定向增发解决了上市公司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障碍和融资手段欠缺的难题,体现了对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疏导"与支持的一面。 (2)推行定向增发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实质性的资产重组,并以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3)在规定定向增发的实质要求和具体程序时,要特别注意保护上市公司原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尽管有巨大的障碍需要逾越,《公司法》、《证券法》仍是推行定向增发的法源。同时,还要注意与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并购重组规定的协调配合。 关于定向增发和"特定人"概念的界定 (1)定向增发是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的手段而设计的。 (2)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以区别于以现有股份为对价的存量调整。 (3)定向增发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董事会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定向增发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备一定的资格,也不对特定人的数量作出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我国QII制度缺乏,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聘请中介机构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已经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当实力且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少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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