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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儿女网送股权(赠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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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儿女报效祖国的资料,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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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和股权转让的关系
  • 股权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赠与的是实股还是干股
  • 什么是股权赠与 股权赠与有哪些注意事项
  • Q1:中华儿女报效祖国、报效祖国的图片

    祖国在我心中
    沿着黄河与长江的源头,漂流而下,从《诗经》中“坎坎代擅”的江边,到《史记》“金戈铁马”的楚河汉界;从郦道元的《水经注》,到苏东坡的《大江东去》,我看青藏高原脉动的祖国;看黄土高坡起伏的祖国;看烟花苍茫,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祖国;看群峰腾跃,平原奔驰,长河扬鞭的祖国。
    在爬满甲骨文的钟鼎之上,读祖国童年的灵性;在布满烽火的长城之上,读祖国青春的豪放;在缀满诗歌与科学的大地之上,读祖国壮年的成熟……
    反映中华儿女报效祖国、为国争光的小故事,不用太长(但也不要太短)。注意,一定要故事,不要人物简介。比如钱学森在新中国成立后想回国却遭到美国反对……这样的故事。
    希望在百忙之中回答一下,谢谢。
    舍身堵枪眼----特级英雄黄继光特级战斗英雄黄继光,四川省中江县人。1931年1月8日出生在一个贫农家里。他幼年丧父,家境贫苦。1949年他的家乡解放了,他积级参加农协会和民兵,工作非常积极,两次揭发地主谎报土地和偷改佃约,并活捉了一个逃亡地主,收缴了伪保长隐藏的两支手枪。
    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黄继光于1951年3月毅然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当要离开家乡的时候,母亲高兴地把一朵大红花带到了他的胸前,并对他说:“到了朝鲜,要多多杀敌,报答祖国和人民。”带着母亲的嘱托和人民的期望,黄继光来到了朝鲜前线,被分配到志愿军第15军第45师第135团第2营当通信员。虽然是当通信员,他时刻想着要多学本领,刻苦地锻炼自己。他工作积极,学习认真,进步很快。1952年7月25日光荣地加入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
    邓世昌
    邓世昌:“吾辈从军卫国,早置生死于度外,今日之事,有死而已!”
    邓世昌(1849-1894) 原名永昌,字正卿。广东番禺人。1867入马尾船政后学堂驾驶班第一期学习,1874年以优异成绩毕业,并被船政大臣沈葆璋奖以五品军功任命为“琛航”运船帮带。次年任“海东云”炮舰管带,时值日本派兵侵犯台湾,他奉命巡守澎湖、基隆,获升千总。后调任“振威”炮舰管带,代理“扬武”快船管驾,获荐保守备,加都司衔。
    詹天佑,字眷诚。1861年生于广东南海县。詹天佑是我国最早的杰出的铁道工程专家,为我国铁路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周恩来曾赞誉他是“中国人的光荣”。
    1872年7月8日年仅12岁的詹天佑作为中国第一批官办留美学生留学美国。1881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耶鲁大学,并于同年回国。1888年,詹天佑由老同学推荐,到中国铁路公司任工程师。被湮没了七年之久的詹天佑才有机会献身于祖国的铁路事业。巴金,原名李尧棠,字芾甘。四川成都市人(祖籍浙江嘉兴),1904年11月25日生于成都一个旧式的大家庭中。
    1920年秋巴金进入成都外国语专门学校读书,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影响下,大量阅读西方文学和社会科学著作,尤其受到社会主义思潮中无政府共产主义理论的影响。1921年与朋友一起参与半月社和均社等社会团体的工作,1922年开始发表诗歌创作。1923年4月离开成都,到上海、南京等地,并在东南大学附中读完中学。1925年与朋友组织民众社,办《民众》半月刊,并从事无政府主义的理论探索和社会运动。
    冰心,原名谢婉莹,原籍福建长乐县,1900年10月5日生于福州市。童年,她在烟台度过了七八载山陬海隅的生活。冰心早期的作品,常常亲切地写到大海。幼年,她广泛地阅读了中国古典小说和汉译外国作品1912年她考入福州女子师范预科。1913年随家到北京,进入教会学校贝满女子中学。1918年,冰心抱着学医的目的考入协和女子大学预科,后改变初衷,转学文学。1923年她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燕京大学文科。
    人民艺术家,杰出的语言大师——老舍
    简介:
    老舍(1899.2.3-1966.8.24),现代作家,原名舒庆春,字舍予,满族正红旗人,北京人,父亲是一名满族的护军,阵亡在八国联军攻打北京城的时候。老舍是他在小说《老张的哲学》中使用的笔名。他的笔名还有舍予、絜青、絜予、非我、鸿来等。中国现代小说家、戏剧家、著名作家,曾任小学校长、中学教员、大学教授。

    Q2:中华儿女报效祖国、为国争光的文章或书籍

    郑和

    Q3:中华儿女报效祖国的资料,急急急急!!!!

    关天培,鸦片战争中抗英名将。字仲因,号滋圃。江苏山阳(今淮安)人。1803年(清嘉庆八年)中武秀才,授把总。后累升至参将。1826年(清道光六年),清政府初办漕粮海运,关天培押粮船千余艘平安至天津,旋升副将。次年,擢总兵。1832年春,署理江南提督。1834年调任广东水师提督。赴任后,踏勘地理形势,将虎门口的沙角、大角炮台改为信炮台;在上横档岛一线,重建南山炮台(改名威远),改建横档、镇远炮台,增建永安、巩固炮台,控制东西水道;在虎门底,改建大虎山炮台。另铸6000斤以上大炮40门,安置各炮台。同时抓紧训练,制定春、秋操章程。1838年,在镇远、威远炮台间增建靖远炮台,首次安设西洋铜炮,并在横档东侧水道架设排链两道。1839年,钦差大臣林则徐到粤禁烟,协助缉拿烟贩,收缴鸦片,并指挥水师多次与英舰船交火。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钦差大臣琦善至广东,一意主和,懈于防务。1841年1月7日,英方发动虎门之战,企图以武力迫使琦善屈服,出动舰船10余艘,攻占沙角、大角炮台。2月26日,英军又以战舰10艘、汽船3艘,配以登陆部队,猛攻横档岛一线6炮台。关天培于靖远炮台督军顽强抵抗,并亲燃大炮对敌轰击,负伤力战殉国。其办理广东海防的奏折公牍,辑为《筹海初集》。
    文天祥
    文天祥,(1236——1283)字宋瑞,一字履善,号文山,南宋庐陵(今吉安)人。
    南宋末年,朝廷偏安江南,国势弱小,北方蒙古族于1271年结束了内部争夺皇位的自相残杀局面,建立了元朝,接着把侵略矛头直指南宋。1273年,丞相伯颜统20万大军攻下襄、樊,以此为突破口,顺江而下,两年不到,便后临南宋首都临安的近郊。蒙古兵所过之处,尸横遍野,血流成河,农田荒废,百业凋敝,这是一场空前残暴的野蛮的侵略战争,南宋面临着亡国灭种的严重威胁,文天祥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出现的抗击侵略的伟大民族英雄。
    南宋朝廷长期为投降派所把持。还在1259年,宰相贾似道便以称臣、割江北地区和岁纳银绢各20万两匹为条件,暗中屈膝求和。伯颜却意在灭宋,并不停止南侵。1275年,将贾似道十三万大军消灭,朝廷便再无可用之兵。此时宋恭帝在位,年仅四岁,太皇太后谢氏临朝听政,不得不发出“哀痛诏”,号召天下四方迅速举兵“勤王”。文天祥当时正担任赣州知府,他“捧诏涕泣”,并立即行动,在两三个月内便组织了第一支“勤王”队伍近万人,几经周折,赶到了临安。而在成千上万大小地方官中,带兵勤王的只不过他和张世杰三人而已,这个政权腐朽到什么程度,可见一斑。1276年正月十八日,伯颜兵临皋亭山,左相留梦炎早已投降叛变。其他大臣或已投降。伯颜虽愿受降,却要右相陈宜中去元营洽谈,陈哪有这个勇气?当天晚上便逃之夭夭。谢太后唯珂派人只剩下一个文天祥。他毅然临危受命,但不是去投降,他考虑是“战、守、迁皆不及施”,“国事至此,予不得爱身”,他甚至借此机会观察一下敌营的虚实以谋“救国之策”。但是他没有想到,正当他指斥伯颜扣押不能返回宋营,他的义兵则在同时被投降派命令解散。敌人的凶残不曾使文天祥受困,昏庸的朝廷和无耻的投降派却使他遭到了第一次严重的挫折。
    1276年二月初九日,文天祥被押送去大都(今北京),行至京口(今镇江),在义士的帮助下,逃脱了虎口,据他在《指南录后序》所记,至少有十六次幸免于死,经过千辛万苦,于四月初八日逃到了温州,此时他听说度宗的两个儿子(即恭帝的两个兄弟)已逃到福州,于是立即上表劝进。不久,被诏至福州,任右丞相兼枢密院事,后又命为同都督。七月,文天祥便在南剑州(今福建南平)打起帅旗,号召四方英雄豪杰,各各起兵,民复失地。1277年三月,文天祥统兵进军江西,收复南部数十州县,同时围困赣州,湖南、湖北皆起而响应,震撼了江南,鼓舞了人民的反侵略意志,使元统治者大为惊慌。元忙调40万大军来解赣州之围,另派兵五万追 击文天祥。文部不过五千余人,这年八月,空坑一战,遂致大败,部将数人牺牲,文妻及子女皆被俘,赵时尝在紧急中假扮文天祥,吸引了元军,文才得乘间逃脱。赵随即被杀。这是文天祥在一年多时间内所遭到的第二次重大挫折。
    但是文天祥并没有灰心丧气,他下定决心抗元到底。1278年11月,他收拾残军,加以扩充,移兵广东潮阳,不幸于十二月二十日兵败五坡岭,文天祥自度难以逃出重围,当即吞服随带的冰片,以求一死,免遭污辱,但他并未死,而在昏迷中被俘了。这是他遭遇的最后一次严重的挫折。从此以后,文天祥便再也不能统领义军在战场上与元军拼杀。
    文天祥被俘后,打定主意,只求义死而不求苟生。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还在伯颜将他扣押北营时,他便明白地告诉对手:“宋状元……所欠一死报国耳,宋存与存,宋亡与亡,刀锯在前,鼎镬在后,非所惧也,何怖我?“1279年十月,元平章阿合马来文天祥囚所劝降,文天祥长揖就坐,不把他放在眼里,阿合马却要他下跪,文天祥说:”南朝宰相见北朝宰相,何跪?“阿合马以胜利者自居,傲慢地说:“你何以至此?”文天祥嘲讽地说,南朝若早用我为相,你去不了南方,我也不会到你这里来,你有什么可神气的阿合马用威胁口气对左右说:“此人生死尚由我。”文天祥正义凛然道:“亡国之人,要杀便杀,道甚由不由你。”阿合马自讨没趣,灰溜溜地走了。同年年底,元丞相孛罗审问文天祥。孛罗一来就摆威风,要文跪下,遭到文拒绝,左右便用武力强使文天祥作跪拜状,文凛然说道:“天下事,有兴有废,自古帝王以及将相,灭亡诛戮,何代无之?天祥今日……至于此,幸早施行。”临刑前夕,皇帝忽必烈亲自出马劝降,以宰相之职作为诱饵,妄图使文天祥投降,但遭文天祥严厉拒绝。忽必烈只好问他,那你究竟要什么呢?文天祥回答说:“愿以一死足矣!”文天祥这种以身殉国,视死如归的的伟大精神使得敌人束手无策,一筹莫展。这实际上等于宣布了反侵略战争的胜利,是正义的胜利和他自己所赞颂的“正气”的胜利。也等于宣布侵略者的失败,是一切投降派和卖国贼的失败。
    在国家民族危亡紧急时刻,文天祥无时无刻不把国家民族利益看作最高的利益,对投降派和奸佞之徒从不留情。1259年,元军渡江围鄂州,皇帝宠幸的内侍董宋臣怂勇宋帝迁都,文天祥勇敢地上疏,乞斩董宋臣。1275年,朝廷追封投降元军大将吕文德为和义郡王,又提拔他的侄子吕师孟为后部尚书,投降气氛一时弥漫京城,文天祥又上书乞斩吕师孟,以稳军心。文天祥被俘后,留梦炎一班降贼都曾硬着头皮来劝降,文一律唾骂之置,就连先已投敌的宋恭帝前来劝降时,也被置之不理。文天祥明确提出“社稷为重,君为轻”。他并不对帝王愚忠,而只无条件地忠于国家和民族。
    1283年1月9日,文天祥在大都柴市口英勇就义。他死后留下了大量诗文,其中如《过零丁洋》中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狱中所作的《正气歌》以及死后从其衣带中 发现的“衣带诏”(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惟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都已成为光照日月、气壮山河的绝唱,成为民族精神财富的宝贵部分。文天祥也因此成为永垂不朽的民族英雄。

    Q4:中华儿女爱国资料

    文天祥
    文天祥,(1236——1283)字宋瑞,一字履善,号文山,南宋庐陵(今吉安)人。
    南宋末年,朝廷偏安江南,国势弱小,北方蒙古族于1271年结束了内部争夺皇位的自相残杀局面,建立了元朝,接着把侵略矛头直指南宋。1273年,丞相伯颜统20万大军攻下襄、樊,以此为突破口,顺江而下,两年不到,便后临南宋首都临安的近郊。蒙古兵所过之处,尸横遍野,血流成河,农田荒废,百业凋敝,这是一场空前残暴的野蛮的侵略战争,南宋面临着亡国灭种的严重威胁,文天祥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出现的抗击侵略的伟大民族英雄。
    邓世昌
    邓世昌:“吾辈从军卫国,早置生死于度外,今日之事,有死而已!”
    邓世昌(1849-1894) 原名永昌,字正卿。广东番禺人。1867入马尾船政后学堂驾驶班第一期学习,1874年以优异成绩毕业,并被船政大臣沈葆璋奖以五品军功任命为“琛航”运船帮带。次年任“海东云”炮舰管带,时值日本派兵侵犯台湾,他奉命巡守澎湖、基隆,获升千总。后调任“振威”炮舰管带,代理“扬武”快船管驾,获荐保守备,加都司衔。
    关天培
    关天培(1781~1841.2.26),鸦片战争中抗英名将。字仲因,号滋圃。江苏山阳(今淮安)人。1803年(清嘉庆八年)中武秀才,授把总。后累升至参将。1826年(清道光六年),清政府初办漕粮海运,关天培押粮船千余艘平安至天津,旋升副将。次年,擢总兵。1832年春,署理江南提督。1834年调任广东水师提督。赴任后,踏勘地理形势,将虎门口的沙角、大角炮台改为信炮台;在上横档岛一线,重建南山炮台(改名威远),改建横档、镇远炮台,增建永安、巩固炮台,控制东西水道;在虎门底,改建大虎山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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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世界知道中国的滑冰界开始出现强人
    李四光摘掉了中国贫油的帽子;
    邓亚萍小球(乒乓球)为国家赚来无数荣誉;

    Q5:赠与和股权转让的关系

    一、股权赠与和股权转让的关系
    股权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属于常见的股权买卖的股权转让形式。
    二、股权赠与的类型
    (一)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
    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如果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那实际产生的结果则是其他股东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就可以获得股权,这显然不是赠与股东的本意。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对外的股权赠与是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得以实现。

    Q6:股权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赠与的是实股还是干股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请您具体描述您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Q7:什么是股权赠与 股权赠与有哪些注意事项

    什么是股权赠与,股权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本文就股权赠与的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股权赠与
    所谓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学者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赠与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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