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类私募产品起点金额(私募基金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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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私募资管产品类型都有什么请大神们告知
从收益的角度来分,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产品
从投资角度来分,主要分为债权类和股权类
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的本质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监管部门不一样,资管产品大多源于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是中国私募基金业协会,基本模式和原理基本一致,是投资人把资金投入到募集账户,由管理人按照契约合同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
目前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处于整顿期,都已经暂停。固定收益类的相对比较稳健些,浮动收益类的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当然风险是自担的。目前投资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可以考虑信托产品或者定融产品(定向融资计划),不过和资管、私募一样都是高端理财产品,投资起点都比较高
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多多交流,望采纳我的回答,谢谢!
Q2:本信托计划为固定收益类私募产品,这是什么意思?请解答一下谢谢帮助
固定收益类是指收益类型固定,举例:9%就是固定收益,100万一年就9万,固定的。
私募产品是指产品性质。信托是有门槛的,不能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募集。
Q3:私募产品中,哪些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1、债券: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依法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2、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等;
3、债券质押式回购,收益权互换、利率互换;
具有代表性的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比较多,收益较高的有元普投资的元普月月盈系列。由于私募股票仓位变动很灵活,所以一旦不看好股票市场的机会,账面上就会有很多现金,而私募公司又不希望这些现金被闲置,所以会投向一些固定收益类品种,在投资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时候主要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流动性要好,二是会进行评估,看同业存款利率在什么水平,只要高于这一水平流动性又符合要求,就会拿出账上的现金参与。因此,在股市较弱的情况下,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是非常热门的投资品种。
Q4:什么是私募固定收益类产品
对于私募固定收益类产品一般的设定方式都是由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这种形式一般是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你投资你是属于有限合伙人,同时,普通合伙人为了充分保证达到预期的固定收益一般都会有优先和劣后资金,劣后资金一般是遇到项目风险后,劣后资金先补偿,优先资金可以优先分配。
对于这种产品还是有风险的,具体要看风险控制,如果抵押物十足,如果项目遇到风险后,可以用抵押物进行补偿本息。
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也差不多,只不过信托有完善的监管体系,有限合伙现在也可以设立监管了,是由证监会监管。
如果你买固定收益产品,可以去大众信托网上去看啊看看。
Q5:什么是私募固定收益类产品
对于私募固定收益类产品一般的设定方式都是由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这种形式一般是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你投资你是属于有限合伙人,同时,普通合伙人为了充分保证达到预期的固定收益一般都会有优先和劣后资金,劣后资金一般是遇到项目风险后,劣后资金先补偿,优先资金可以优先分配。
对于这种产品还是有风险的,具体要看风险控制,如果抵押物十足,如果项目遇到风险后,可以用抵押物进行补偿本息。
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也差不多,只不过信托有完善的监管体系,有限合伙现在也可以设立监管了,是由证监会监管。
如果你买固定收益产品,可以去大众信托网上去看啊看看。
Q6: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些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Q7:私募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有多高
私募基金的范围太广,以投资证券市场的基金来说,还分套利策略 多头策略等,不能一概而论。想稳健投资可以选择一些套利策略,看好后市行情可以选择多头策略,还有期货cta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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