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风险认缴(认缴实缴股份转让)
内容导航:
Q1:注意,认缴制下尚未实缴的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风险
1,规避被追偿出资及违约金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向出让人追偿该想支出。 2,规避因此产生的纳税问题,约定由出让人自己缴纳。 3,一定要登记到股东花名册。 4,合同一定是清楚的股权转让,免得回头盈利了说是借款
Q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确认函模版
内容来自用户:韩梅
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确认书
有限合伙人(自然人):身份证号:(以下称“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机构):营业执照号:(以下称“有限合伙人”)一、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募集设立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作为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人自愿加入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有限合伙人承诺认缴出资元(大写: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基于本协议项下有限合伙人的承诺,普通合伙人同意接受有限合伙人入伙成为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同意签署本协议,成为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有限合伙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风险提示函》及《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募集说明书》,理解其内容之确切含义;(2)有限合伙人缴付至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来源合法;(3)有限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4)有限合伙人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人权益,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首期认购剩余款在合伙企业设立后
Q3:股权转让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
股权转让,转让的是股东所持公司的股权,实缴和认缴会影响到股权转让的价格。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也可以转让,但根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Q4:股东实缴资金和认缴资金不符可以转让股份吗,如果转让,原股东要承担哪些风险?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公司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以,即使股东的实缴出资与认缴出资不符,亦即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但如果公司股东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转让股权,那么,该股东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即便该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但公司仍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该股东主张,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公司股东意欲在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前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回避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或者逃避公司债务,那么其目的注定是要落空的,这一点值得注意和深思。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Q5: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有什么区别
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具体区别如下: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扩展资料: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登记理解
举个实际例子:某公司共2个股东,章程规定:股东王×出资6万,分3期,每期分别出资3万、2万、1万,出资时间分别是×年1月、×年6月、×年12月;股东张×出资3万,分3期,每期1万,出资时间分别是×年1月、×年6月、×年12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认缴出资额
Q6:认缴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转让股权吗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Q7:股权转让按实缴还是按认缴
股权价值不好评估,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股权价值。
法律并没有规定按实缴或是认缴。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6-2186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