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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人数怎么计算(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怎么算)

股份支付人数怎么计算(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怎么算)

内容导航:
  •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股份支付的金额怎么确定?例如05年股票价格是3
  •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样计算
  • 股份支付中第一年为什么要有年末估计等待期内离职总人数,直接照离职人数算不行吗?
  • 每股股利支付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 成本和费用的确认
  •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股票期权时为什么以授予日公允价确认费用而不是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 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费用支出如何计算确定,并在税前扣除?
  • Q1: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股份支付的金额怎么确定?例如05年股票价格是3

    把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股份支付的内容给你作个参考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一、股份支付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由本准则进行规范。
    二、股份支付的处理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真实、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可立即行权,一般需要在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
    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进行修改;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因此改变等待期长度。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1.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期权的行权价格;
    (2)期权的有效期;
    (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
    (4)股价预计波动率;
    (5)股份的预计股利;
    (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进行以下处理:
    (一)回购股份
    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二)确认成本费用按照本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职工行权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这样可以么?

    Q2: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样计算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4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设办理流程。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实施过程中个别问题予以思考。
    一、实施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二、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1、案例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分类统计如下:

    2、实施特点
    (1)资金来源方面,以自筹资金居多。多种方式并存,指通过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如科力远、安利股份等)、自筹资金和业绩奖励基金(如星宇股份、科达洁能等),其中以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居多。
    (2)股票来源方面,以二级市场购买居多。多种方式并存,主要指二级市场购买和股东赠与(如三六五网)或者草案出具时暂未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如龙净环保、科达洁能等)。
    (3)上市公司性质方面,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实施方式比较和选择
    由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流程较为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暂无采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采取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和控股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上述三种方式综合比较如下:
    通过上表比较,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作出以下选择:
    (1)如不希望稀释控股股东控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可通过资管计划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资金,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可作为一种现金支付方式,用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运作。如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
    (3)如无需募集资金且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情况下,可选择控股股东赠送方式;同时可设置一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达成条件。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两者在参与对象、发行定价、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但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两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农先后、上海家化同时推出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非公开发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关于采取控股股东赠与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
    3、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而锁定的股份应不属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获赠股份是否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尚不明确。
    4、集团员工是否可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建议集团员工参与上市公司(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团员工可参照阳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阳光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员工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集团员工增持均正在进行中。
    5、新三板挂牌企业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律障碍。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中“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发布),“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作进一步的探讨。

    Q3:股份支付中第一年为什么要有年末估计等待期内离职总人数,直接照离职人数算不行吗?

    不要等了 如果觉得他写得好 每年去祭拜一下

    Q4:每股股利支付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每股股利支付率=支付的股利/公司当年净利润

    Q5:成本和费用的确认

    内容来自用户:九边督师

    成本和费用的确认
    一、成本
    (一)概念
    在会计里成本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的而付出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价值耗费。其实质是以货币表现的,为生产产品所消耗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转移价值之和。对于成本的内容,在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要求下,有着不同的含义。如按成本的职能可将成本分为制造成本和期间成本。按成本的习性要求,为进行成本预测、决算需要,可将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等。
    按税法的规定,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核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税法所指的成本与会计定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的成本是指对象化的费用,而税法上所指的成本是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和处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二)分类
    在会计上,成本一般按经济内容和经济用途分类。按经济内容,成本可分为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工资、福利费、利息支出、税金、其它支出;按经济用途,成本可分为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类。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计算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1按照不同的标准,

    Q6: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股票期权时为什么以授予日公允价确认费用而不是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因为企业是以本企业自己的权益工具来支付的,一个企业发行权益工具,要用认购人付出的对价来确认入账的金额。只是因为在股份支付中,职工的劳务无法可靠计量,所以以授予日公允价值来确认,但不改变大的逻辑,用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来确定职工劳务的金额,再用职工劳务的价值来确定发行权益证券的入账金额。后续期间职工的劳务没有发生变化,自然权益工具的金额也不应该调整。除非重新协商签署新的协议,确定新的入股价格。如果是现金就很好理解,a以10元/股购买1股,10元借记银行存款,1元记股本,9元记资本公积。未来股价如何变化,这三个数是不会变的。企业个别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的数额,跟这个公司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没有关系,否则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每天频繁波动,难道还要每天调整自己的所有者权益表吗。而如果是用企业自己持有的别人的权益工具,那当然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来调整。集团股份支付当中,不以自身权益结算,拿子公司股票结算,子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就是影响费用的。

    Q7: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费用支出如何计算确定,并在税前扣除?

    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三、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确认为何性质的费用?
    答: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认定为企业的营业成本。我们考虑,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五、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在何时确认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旦开始实施,其估计的金额将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准则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本于受益原则和成本配比原则。即从授予开始,员工开始提供服务,该服务的成本就应记入企业成本费用。
    而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如授予价高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种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
    此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依据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且也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因此,个人确认收入,与企业确认成本费用,形成相互匹配。
    六、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费用支出如何计算确定,并在税前扣除?
    答: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授予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在等待期内,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以及每年职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数量,计算作为企业当年度的成本费用,即在授予时点,按该股票的公允价格确定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而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又是根据授予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同时考虑等待期内股票市场波动等因素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工资福利费,是按实际支付日确定作为成本费用,同时不考虑市场波动等因素。因此,在确认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是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这种确认方式与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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