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高科股权拍卖情况(股权拍卖流拍股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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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首航高科属于周期股吗?
你好,周期股表示的是需要支付股息比较高的并且要随着经济的周期进行衰退以及涨跌的股票。这一类股票对于市场数据变化较为敏感,可以说是提前反应出市场的变化趋势,可以说是经济的晴雨表。
周期股从产品上说是没有地域限制的,比如说钢铁、有色可以实现全国甚至是全球运输的,因此这些股票的竞争性的范围就比较广。水泥也是具有周期性的,不过其还是有地域性的。比如说在川藏修铁路那么本地的水泥股会出现异动而不是其他的地方的水泥股。不过钢铁就不是如此,整个钢铁板块都可以发生异动,水泥是小周期股,钢铁则是大周期股。
周期股目前在生产产品上已经差异较小或者是差异没有了,个周期股的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较大的独特性,因为成就了其全面竞争的局面。这不得不说白酒行情,各个上市公司之间的白酒、酱酒之间的配方不同,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构成的竞争就比较小。
周期股产能扩大比较容易。只要是有一定的时间这些产品的产量就能够出现,不过根据上述的的特点,产能越大产品又没有大的差异只会造成竞争进一步的加剧。只会存在价格上的竞争,谁的价格便宜就会有大的订单。
周期股虽然都有具有上述特征并且形成的原因都一致,不过在不同的时间也是表现不一致的。在市场复苏的时候,有色、建筑、钢铁等基础行情会有想表现,体现反映出市场的变化情况;在市场已经出现明显的增长环境下的时候,其他的机械、工业等生产发展行业才会有着突出的表现,而在市场高峰的时候汽车行业、房地产以及酿酒、航空才会出现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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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首航高科为什么不能卖?
因为这个可能是有规定的,咱们是不允许卖这个东西的,所以说咱们就不要卖了,以免给自己找不要必要的麻烦。
Q3:首航高科如果不除权股价应该是多少?
首航高科如果不出钱的话,股价应该是十块六毛钱,现在已经出全了,就比较便宜了。
Q4:企业拍卖股份意味着什么?
执行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本案标的巨大,牵涉面广,涉及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案外人是否能提出执行其他财产的申请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丰华公司享有3100万股国有法人,依法应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丰华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申请,请求停止拍卖本公司股份,转而拍卖其提供的红狮公司的股权,以替汉骐公司偿债。对该申请如何允许?这是本案中面对的一个特殊问题。
执行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规定》第三条规定“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同时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丰华股份公司非本案被执行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故法院不应准许其暂停拍卖丰华国有法人股的申请,转而执行其提供的红狮股权。但《规定》的立法目的,应是在于尽量减少因法院执行拍卖国有法人股而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营和股价等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执行国有法人股时应慎重,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尽量不要执行国有法人股。本案中,丰华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供红狮股权供拍卖,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该行为并不损害冠生园公司债权的实现。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角度考虑,法院在此情况下停止拍卖国有法人股转而先执行红狮股权,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因此应准许丰华股份公司的缓拍申请。
二、如何审查对被拍卖股权的评估报告
1.对评估报告应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
《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第十条规定“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法院是否应审查评估报告,以及如何审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股权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只是执行中程序上的一个环节,评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基于当事人或法院的委托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并非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规定》已要求评估公司对评估报告不实承担责任,故执行法院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对实体问题不应作审查。
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通常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但如果有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就应具体对待,如异议针对的是评估中的实体问题,则法院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实体审查。评估工作由法院委托实施,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执行程序的公正运行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实体问题应有审查的义务,只是该审查程序应在一定条件下启动。
2.如何界定“股权价值”
对评估报告的实体审查实际上就是审查其对被拍卖的股权价值的估价是否准确,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权价值”。评估机构立信公司认为,股权价值应为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国有法人股变现价格,采用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进行评估。法院认为,《规定》第九条所指的“股权价值”并非国有法人股的市场变现价格,因为这一价格受到股权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围绕股权价值而上下波动,缺乏相对稳定性,不能准确反映国有法人股的价值,“股权价值”应指评估时该国有法人股所代表的上市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
Q5:上市公司债转股可流通时对股价会打压下跌吗?
没影响
Q6:上市公司拍卖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股权,股价会有什么反应?
看那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怎么样?
一般为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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