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投资理念

证券公司怎么监控从业人员手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证券公司怎么监控从业人员手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内容导航:
  • ★为什么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
  •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有( )。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账号炒股,违法吗??
  •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账号炒股,违法吗??
  • 证券公司上班手机需要特殊处理吗?
  • 证券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是什么岗位?其中从业人员的岗位分别是什么?
  •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 Q1:★为什么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

    八稚女

    Q2: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有( )。

    【答案】ACE
    【答案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等。

    Q3: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账号炒股,违法吗??

    可以的 用亲戚朋友的都行的

    Q4: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账号炒股,违法吗??

    首先你要证明是证券从业人员自己炒股才违法。。
    如果只是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开的户,父母自己炒
    那肯定是不违法的。
    但是这种事情有谁说的清楚呢?怎么可能分的清楚的人家父母操作的还是自己操作的。
    现在一般的证券从业人员都是用别人的账户开的户
    自己炒。
    你想作为一个搞证券的
    你自己都不懂的怎么炒,别人怎么可能相信你的话,怎么可能在你所在的证券公司开户。
    这是一个潜规则。

    Q5:证券公司上班手机需要特殊处理吗?

    手机不需要特殊的处理,但是,在上班之前,都要上交的。有些单位是这样要求的。就是怕员工上班时间玩手机。影响工作效率。

    Q6:证券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是什么岗位?其中从业人员的岗位分别是什么?

    一个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需要以下人员是不可少的,其他没有人员规定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满意请采纳

    Q7: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6-2227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