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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享有的10万元债权(甲对乙享有8000元债权)

甲将其享有的10万元债权(甲对乙享有8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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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对乙有债权10万是什么意思
  • 民法问题:关于债权出质的问题(见下),正确答案应该选什么?
  • 甲对乙享有十万元贷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 会导致十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与否
  • 2012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五题
  • 民法问题:关于债权出质的问题(见下),正确答案应该选什么?
  •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到期乙无力清偿甲的债务
  • 关于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
  • Q1:甲对乙有债权10万是什么意思

    甲对乙有债权10万是什么意思
    首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通俗的讲就是借出钱款,有收回借款的权利,对应的债务就是从外边借入欠款,有归还的义务。
    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回过来,甲对乙有债权10万,即甲有向乙收取10万款项欠债的权利,亦即乙欠甲10万的钱款。

    Q2:民法问题:关于债权出质的问题(见下),正确答案应该选什么?

    【答案】D
    【解析】①本题涉及债权质权的设立及其效力,此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尚无明文规定。本题属于理论题、超纲题、发飙题、要命题。②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台湾民法典》第902条与第904条设有明文),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a)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D选项错误,当选。

    Q3:甲对乙享有十万元贷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 会导致十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与否

    应当是错误:因为造成时效中断的话,必须是向主债权人主张,而向担保人主张不能造成时效中断。

    Q4:2012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五题

    可以买,用新时代的账户就行了.

    Q5:民法问题:关于债权出质的问题(见下),正确答案应该选什么?

    【答案】D
    【解析】①本题涉及债权质权的设立及其效力,此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尚无明文规定。本题属于理论题、超纲题、发飙题、要命题。②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台湾民法典》第902条与第904条设有明文),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a)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D选项错误,当选。

    Q6: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到期乙无力清偿甲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手续。

    Q7:关于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

    可以抵消,但是要征得对方同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其法定抵消权变成了意定抵消权。主动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要征得被动债权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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