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企业借款涉税处理(股东借款超过一年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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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东向企业借款会计上税务上各有什么规定?
会计上没有限制,仅要求在报表附注当中予以披露,只有税务上有相关规定。
股东向企业的借款,如果到当年年底没有归还,税务上视为分红,要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Q2: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Q3:股东向公司借款 财务上怎么处理
有点麻烦
如果是股东以自然人的名义借走的话
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 1,00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00
很明确的
但是因为是自然人借款所以不可能开发票给你,只有用借条(有白条抵库的嫌疑),最好的凭证时 付个董事会同意借款的通知要有公章的,还有那个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借条,都需要借款人的签字和章
进行年审的时候 审计单位会该笔金额会进行询证,借款如果真实,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Q4: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需要交税吗
那是公司和大股东的事情,其他股东不是担保人或者共同还款人的,只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出资范围为限承担出资责任.
Q5:股东借款“跨年”却“未超一年”,交个税吗
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不还的话要交个税
是做为股息红利所得来纳税的.税率20%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并没有企业必须盈利这一前提。因此,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Q6:股东向公司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分录?
若要扣缴股息个税,就不需要还了,因为视同分配。税法有个规定,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在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经营,要视同分配缴税。该例可以按借款处理,收点借款利息,按利息所得交纳税。
Q7:企业向股东借款财务处理
留下了什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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