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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债权认定标准(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

怠于行使债权认定标准(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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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后怠于行使权利是什么意思和法律上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 代位权诉讼中,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时,债权人可行使
  • 代位权中,如何理解“怠于行使权利”。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到期,通过法律应该怎么办
  • 被执行人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否可直接扣划债务人资金
  • Q1:合同签订后怠于行使权利是什么意思和法律上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您好,《合同法解释》(一)第条13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最高院采用此观点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此种方式具有一种客观明确的标准,能够用来明确判决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具体来说:一方面,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即使债权人能够举证,债务人也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其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就可否定债权人关于其怠于行使债务的指责。例如,债务人提了其曾经向次债务人打过讨债的电话,或者派人前往债务人处讨过债;另一方面,由于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对次债务人并不有利,所以次债务人也可能会编造各种情况说明债务曾经向其主张权利。因此,如果将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扩大到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则很难判断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将难以落实。该解释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特定化为债务人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未向其主张。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2:代位权诉讼中,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只能看其是否采取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才能在此成为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
    除此之外,债务人已通过其它任何私力救济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仍然视为“怠于行使”。
    即,只要没有诉讼或仲裁,就可以视为“怠于”行使债权,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而一旦提起了诉讼或仲裁,就相当于“积极”的行使了债权,而不是“怠于”,此时就是“代位权”的抗辩事由,即此时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Q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时,债权人可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届履行期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标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Q4:代位权中,如何理解“怠于行使权利”。

    代位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只能看其是否采取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才能在此成为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除此之外,债务人已通过其它任何私力救济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仍然视为“怠于行使”,即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Q5: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http://www.xdmxlawyer.com/

    Q6: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到期,通过法律应该怎么办

    一,你弄反了。此情景应该是“债权人”。
    二、过了追债时效(两年),视为放弃,法院不再受理。“应该怎么办”?去买药啊!

    Q7:被执行人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否可直接扣划债务人资金

    到期债务需要明确无异议,如果对方有异议,你方可以行使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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