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如何计算(引入新股东溢价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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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溢价增资,变更注册资本的问题
1、增资不会涉及税收。
2、具体操作可以这样:
1)、首先新股东将300万元打入公司临时验资账户,其中14.2857万元进入公司注册资本,余下的285.7143万元进入公司资本公积;验资后,办理工商变更。
此时,公司注册资本114.2857万元,4名老股东出资1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7.5%;
新股东出资14.285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2.5%。
2)、再次,公司将资本公积285.7143万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4名老股东出资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7.5%;
新股东出资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2.5%。
(注:有些地方的工商需要留存25%的资本公积,需要事前咨询工商是否可以将资本公积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3、会计处理上也分两步:
1)、借:银行存款300万元
贷:实收资本14.2857万元
资本公积285.7143万元
2)、借:资本公积285.7143万元
贷:实收资本285.7143万元
Q2:增资扩股时,超出注册资本的那一部分资金应怎么算?
丙占30%,原来的甲和乙现在一共占70%,按照8:2划分,就是甲现在占A公司股权的56%,乙占14%。
如果公司增资扩股前的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金100万,那么丙的300万中,实际增加为实收资本的是100/0.7-100=42.86万,其余的300-42.86=257.14万作为资本公积。
Q3:资本溢价怎么算?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投资溢价;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Q4:资本溢价怎么算
资本溢价的核算方法
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在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相同数量的出资额,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创立时投资,不但投资风险性很大,而且资本利润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资者既避开了产品试生产,开辟市场的风险,又享受了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已形成的留在收益。所以,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其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新投资者出资总额=
实收资本十留存收益 ×欲占注册资本比例
1-欲占注册资本比例
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万元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创立时实收资本为300万元。经过三年的发展,该企业的留存收益为120万元,这时又有丁投资者申请加入,并提出其资本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原三位投资者已经认可,请计算新投资者的出资额(S)。
S=
300+12O ×25%=140万元
1-25%
根据计算,其中的1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400O00
贷:实收资本1000000
资本公积 400000
Q5:怎么计算新入股东入股价格
正常情况下默认是1元钱一股,3500万是3500万股,4227.76-3500=727.76万,加上886.24=1614万,所以和增值部分不等,相差50万,我想你写错了,应该增加至4277.76万元,增加的股数就是4277.76-3500=777.76万股,总投资1664万元,每股价格为1664/777.76=2.14元。
Q6:溢价入股如何入资
是500万
工商的说法不对,这跟股票增发是一样的,那些购买增发股的人原不是公司股东,他们要买增发的股票,就要按全额打入公司指定账户,公司股权变更时会计师事务所按银行存款额验资。
Q7: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返还?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该项差额是按投资人的出资额与其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数的差异计算的。
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相同数量的出资额,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创立时投资,不但投资风险性很大,而且资本利润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资者既避开了产品试生产,开辟市场的风险,又享受了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已形成的留在收益。
所以,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其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出资”。
1、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就相当于“注册资本”。
而注册资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实收资本是会计上的概念。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股东溢价增资投入公司的投资款由两部分构成,分别计入“实收资本”的增资和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溢价。非常明确,因增资溢价而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并未规定股东不能“抽逃”资本公积金。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股本,但不能弥补亏损。
(1)对于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对于自然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只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会计科目的数额发生变化,但的净资产总额并未发生变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不需要和公司“减资”一样,对外公告及向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对待股东“出资”和“资本公积金”上,并未同等对待。《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在会计上“减少”资本公积金而“增加”股本(注册资金)。
综上,注册资本因对外公示而产生的公信力,基于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产生需要保护的交易秩序,故《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资本公积金只是公司对内会计科目的不同设置,资本公积金对外并不公示,第三人也不会因此对资本公积金额而产生信赖利益,故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溢价增资中,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但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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