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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的性质(股份的性质有哪些)

股份制的性质(股份的性质有哪些)

内容导航:
  • 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 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特征
  • 股份制的性质
  • 企业性质怎么填
  • 股份制的历史起源
  • 股票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 股份制企业的特征
  • Q1: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不一定。判断一个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主要看控股权,如果是国有、集体控股,其性质就是公有性质

    Q2: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特征

    原则上不行,可叫投资人会议。股份制公司的特定称呼。
    股东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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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股份制的性质

    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总体上说可以称为社会所有制。因为由多个投资者的投资形成的资产,已经融合在一起了,已经社会化地使用了,已经为企业法人所有了。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科学概念。
    但社会所有制太泛了。用它来表述股份制的总体是可以的,但它说明不了具体企业的性质。这就如同民营经济的概念也不错,但有点含混,用它说明不了每个具体企业是私营,还是个体,还是合作制,还是乡镇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等等。要说明具体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还要看其股权结构,谁来控制,投资者是谁,等等。在我国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主要是国家和集体,由它们来控股,那么它基本上还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如果投资者主要为私人,或社会上的个人投资者,那么它就基本上还是私营企业。而且控股还有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之分。绝对控股,指绝大多数股权(例如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为某某投资者所有,他在企业中能说话算数;相对控股指股权相对分散了,某某投资者的投资,尽管占不了一半以上,但他在企业中说的话也能算数,要投票表决,能占到多数。这就说明,具体的股份制企业究竟是什么性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具体考察才能知道。
    十五大报告指明:“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把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具体来讲是
    (1)通过股份制公司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把不同形式、种类的资本组合在一起,形成资本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力量。马克思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走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眼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2)通过股份制公司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甚至完全对立、矛盾的所有制经济组合在一起,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共同推进生产力的发展进步。
    (3)通过股份制公司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把分散的、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生产力迅速联合成为集中的、高层次的、集约的社会生产力。才能真正构造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
    (4)通过股份公司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可以为建立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良好基础。使企业真正具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独立运用和经营所有者投资形成的资本。
    (5)通过股份制公司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可以形成新的监督和激励运作机制。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这就可以使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发挥所长,实现动态最佳组合,以创造良好的业绩。明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并非是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所谓的出资者所有权,既然出资者是股东,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权,而且只能是股权。

    Q4:企业性质怎么填

    根据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依据企业性质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国有企业: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同时,股份制企业又分为以下两种:

    •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该种类型是较为适用于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

    • 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等。

    6.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7.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8.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适用于个人小规模的小作坊、小饭店等,常见于对名称有特殊要求的企业

    扩展资料:

    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关于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

    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种类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_中国人大网

    企业种类_百度百科



    Q5:股份制的历史起源

    近代
    早在古罗马就有一种包税人,他们组织的股份委托公司被经济史专家认为是股份经济的先兆。从14、15世纪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欧洲的一些采矿业中,出现了自由民之间或手工业者之间的以人、财、物各项生产要素的一项或几项为联合内容的合伙经营的经济形式。但在合伙内容、经营方式、分配办法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范,更没有形成严格的股份制度,这是股份经济的原始形式。当时,在德国南部、奥地利和捷克境内,有农奴和城市破产欠债的小手工业者聚集在一起,组织协作的合作社团,用简单的工具采矿,共同劳动,分享产品。后来有些商人以入股的形式参加进来,结果富裕的人把持了资产,使原来的合作发生质变。“原来由合伙的劳动者构成的矿业组合,几乎到处都变成了靠雇佣工人开采的股份公司。”(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24页)
    15至16世纪初,地理大发现,新航路的开辟,使世界贸易大为改观。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纷纷向海外发展,进行远航贸易,这需要较大数额的资本,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靠单个资本家来经营是无法办到的。于是一种合股经营的叫做“康梅达”的经济组织便产生了。康梅达从事海外贸易,负责筹集资本,由专人经营,利润在集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协商分配。以后,这种组织发展到内陆城市,出现了入股的城市商业组织,如意大利的“大商业公司”,入股者有商人、贵族、教授、廷臣和平民。这种股份经济一般由自由城邦组织,官方进行业务监督。资产阶级国家为了鼓励商人和资本家积累资本向海外扩张,以攫取更多的财富,不仅为股份集资提供了法律保护,并且给予商业独占权和免税优惠等特权,这为股份制的产生创造了外部条件。
    最早的股份制公司
    1554年英国成立丁第一个以入股形式进行海外贸易的特许公司“莫斯科公司”,它的成立标志真正的股份制度的产生。该公司成立当年,即进行航行白海的冒险尝试,要发现新的地区和岛屿,深入俄国内地。最初把整个公司的资本分为240股,每股25金镑,每人投资一部分,由6人分担风险。开始时规定,公司营业只限一次行程,每次远航归来,按股份分配所有的利润。并连股本一起发还。后来随着贸易活动的频繁和规模扩大,就把原来投入的股份全部或一部分留在公司,作下次航行使用。到1604年该公司股东增加到160人,15人董事管理整个业务。继之而起的,有1557年成立的西班牙公司、1579年成立的伊士特兰公司、1581年成立的勒凡特公司、1588年成立的几内亚公司,1600年又组织了东印度公司。这些贸易公司都是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是英国向海外扩张殖民势力的工具。其中东印度公司势力最大,资本最雄厚:成立之初拥有股本6.8万英镑,股东198人,到1627年股本达162万英镑,股东954人。它独占从好望角直到东方一切国家的贸易,还享有对殖民地军事和政治的全权。截至1680年底,英国建立的这类公司有49个,它们对推进该国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起了重要作用。其他欧洲国家也纷纷起而效仿。例如荷兰1602年成立东印度联合公司,1621年成立西印度公司,法国、德国、瑞典等国也先后成立了股份贸易公司。
    最早的股份制银行
    随着海外贸易公司的产生,股份经济在一些欧美国家的金融业中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如英国于1694年首先成立了资本主义最早的股份银行--英格兰银行。该行拥有股资120万英镑。它把资金贷给政府,取得相当于这笔贷款的银行券发行权。这种银行券发行权具有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的职能。1826年英国政府还颁布条例为股份银行提供法律保护,进一步促进了股份经济在银行业中迅速发展,到1841年股份银行增加到115家,到19世纪末,英国非股份银行几乎绝迹,股份银行成了金融市场上的统治力量。又如美国在1791年成立了第一家国家银行--合众国银行,就是一个大规模通过股份形式筹集资本的股份银行。拥有股资1000万美元,发行2500股,每股400美元,其中1/4由政府贷款,其余是私人投资。另外还成立了北美银行和纽约银行。1862年根据州银行法令,建立了1600家股份银行。其后随着国民银行制度的建立,以股份公司形式建立的国家银行数量大大增加。

    Q6:股票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股票是人性弱点集中体现的实物载体
    可以让你快速体验人生起伏,早日大彻大悟
    很有意思

    Q7:股份制企业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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