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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股票发行的机构(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审核股票发行的机构(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内容导航:
  • 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 股票发行的审核内容包括什么
  • 证券法对股票发行的审核与核准有哪些规定
  •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都要经过哪些机制
  • 中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什么?
  •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有哪些
  • Q1: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股票如何发行?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Q2:股票发行的审核内容包括什么

    目前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发布日期: 2009-08-18 信息来源: INTERNET 作者: zmy各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核准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Q3:证券法对股票发行的审核与核准有哪些规定

    证券法:
    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Q4: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都要经过哪些机制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又称IPO.手续非常复杂。
    需要经过大致以下阶段。
    1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
    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指有关机构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由中国证监进行验收。
    2募股文件的准备
    3股票发行审核的工作程序
    (1)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收到申请公司上报的正式材料后,须及时进行审核。
    (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对所审公司制作预审报告,并向发审委提交该报告。
    (3)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由发审委下设的两个工作组之一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
    (4)发审委工作组在接到发行部预审报告和公司有关申请材料后,召开审核会议,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5)发审委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Q5:中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什么?

    新股发行制度和以前一样,股权分置

    Q6: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Q7: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有哪些

    KPMG毕马威
    Deloitte德勤
    Earnest & Young安永
    PriceWaterhouse Coopers普华永道
    1. 普华永道(美国)
    www.cn.pwcglobal.com
    中国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6楼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86) 10 6533 8888
    传真: (86) 10 6533 8800
    中国上海湖滨路202号
    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邮政编码 200021
    电话: (86) 21 6123 8888
    传真: (86) 21 6123 8800
    中国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
    森茂大厦8楼
    邮政编码 116011
    电话: (86) 411 8370 6668
    传真: (86) 411 8370 6665 /
    8370 6667
    2. 德勤(英国)
    www.deloitte.com
    早在1917年,德勤已认识到中国的商机,在上海成立办事处,成为首家在这个动感及繁荣的大城市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自1972年,德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了办事机构,这是几次成功并购的结果。在1989年,Deloitte Haskins & Sells International 和在1975年与日本的审计公司 Tohmatsu Awoki & Sanwa 联合的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合并,形成了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即德勤全球。Spicer & Oppenheim 于1991年加入了我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国的国际网络。1997年,德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华人会计师事务所 - 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 - 合并。
    在2004年,德勤宣布其5年计划,于中国大陆投资1亿5千万美元,这亦是德勤创建百多年来对单一市场所注入的最大一笔的投资。在2005年3月,德勤于中国大陆签署第一份的合并协议,与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和人员的全面合并。该合并将有助实现德勤于中国发展的远见,并提高我们服务高增长的本土市场的能力。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增设了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拥有逾4,500名员工,分布在北京、大连、广州、香港、澳门、南京、上海、深圳、苏州和天津。
    3. 安永(美国)
    www.ey.com
    Ernst & Young Beijing
    Level 16, Tower E3
    The Towers, Oriental Plaza
    No. 1 East Chang An Ave.
    Dong 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738
    Phone: +86 10 6524 6688
    Fax: +86 10 8518 8298
    Stephen Lau
    Partner in Charge
    +86 10 6524 6688 ext. 2338
    Ernst & Young Dalian
    Unit D, 10th Floor,
    International Finance Tower,
    15 & 17 Renmin Road,
    Zhongshan District,
    Dalian, China 116001
    Tel: +86 411 8210 8838
    Fax: +86 411 8210 8968
    Stephen Lau
    Partner in Charge
    +86 10 8518 8326 ext. 3888
    4. KPMG毕马威(1987年成立美国)
    www.kpmg.com
    K – Klynveld
    P- Peat
    M- Marwick
    G – Goerdeler
    Beijing
    8th Floor,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100738
    Telephone 86 (10) 8518 5000
    Telefax 86 (10) 8518 5111
    Guangzhou
    29th Floor,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Tower
    403 Huan Shi Dong Road
    Guangzhou 510095
    Telephone 86 (20) 8732 2832
    Telefax 86 (20) 8732 2883
    Hangzhou
    8th Floor, West Tower
    Julong Building
    9 Hangda Road
    Hangzhou 3100007
    Telephone +86 (571) 2803 8000
    Telefax +86 (571) 2803 8111
    Shanghai
    50th Floor, Plaza 66
    1266 Nanjing West Road
    Shanghai 200040
    Telephone 86 (21) 5359 4666
    Telefax 86 (21) 6288 1889
    Shenzhen
    9th Floor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5001 Shennan East Road
    Shenzhen 518001
    Telephone 86 (755) 2547 1000
    Telefax 86 (755) 8266 8930
    5. Grant Thornton (美国)均富会计师行 www.grantthorton.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Wilfred Chiu,Unit 1212, 12th Floor,Tower B, Full Link Plaza,100020
    T +86 10 6588 6665
    F +86 10 6588 8575
    Hong Kong
    Gabriel Azedo,13th Floor, Gloucester Tower,The Landmark,11 Pedder Street,Central,Hong Kong
    T +852 2218 3000
    F +852 2218 3500
    Website: www.gthk.com.hk
    上海市南京西路Units 1601-1603,16th Floor, Novel Plaza,200003
    T +86 21 6327 2200
    F +86 21 6358 8966
    Website: www.gthk.com.hk
    6. BDO Seidman LLP (US)
    China
    www.e-bdo.com/bdochina
    Mr Sun Yong
    E-mail: yong_sun@bdo.com.cn
    BDO Shanghai Zhonghua
    12/F, Ocean Towers
    550 Yanan Road (E)
    SHANGHAI 200001
    Telephone: +86 21 63 52 55 00
    Fax: +86 21 63 52 55 66
    e-mail: bdo_cn@bdo.com.cn
    http://www.reanda.com
    Mr Huang Jin Hui
    e-mail: jinhui_huang@bdo-reanda.com.cn
    BDO Reanda
    Room 2008, 20/F, East Wing
    Building 1, ZhuBang 2000 Tower
    100 Balizhuang Xili,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Telephone: +86 10 85 86 68 70
    Fax: +86 10 85 86 68 77
    e-mail: bdoreanda@bdo-reanda.com.cn
    Mr Wu Jian Hui
    e-mail: wjh1415@163.net
    BDO Shenzhen Dahua Tiancheng CPAs
    B/11/F United Square No. 5022
    Bin He Avenue
    Fu 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Telephone: +86 755 8290 0952
    Fax: +86 755 8290 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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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8 FL, FLS. B, Wuhan International BL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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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x: +86 27 8542 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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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g Kong contact:
    Mr Floyd Chan (Hong Kong)
    E-mail: fchan@bdo.com.hk
    7. McGlardrey & Pullen LLP
    8. Moss Adams LLP
    9. Crowe Chizek and Co. LLC
    10. Larson Allen (Larson, Allen, Weishar & Co. LLP)
    11. Plante & Moran PLLC
    12. J.H. Cohn LLP
    13. Clifton Gunderson LLP
    14. Eisner LLP
    15. BKD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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