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查账会查所有股东账户吗(小股东查账大股东如何应对)
内容导航:
Q1:帮帮忙,税局查账,会查一般户吗
本人携带证件到开户营业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Q2:税务局会查企业每个员工私人账户信息吗?
高风险才会带来高收益,没有风险就不会有收益!!
建议你投资于期货、期权市场,高风险,成本低(只要很少保证金即可),合法,同时也伴随着高收益!
Q3:税务局会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外汇吗
一般情况不会,税务局很少查个人账户
Q4:公司股东变更,税务方面会查账吗
股东变更实际就是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查账,或者由中介机构评估。
Q5:公司股东如何查账?
-公司股东知情权之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案情简介:甲是公司小股东,当初设立公司的时候和大股东乙的关系十分要好,甲占公司20%的股东,两人设立了一家餐饮娱乐公司,公司经营期间甲并不怎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基本都是由乙来负责。甲每年会按照出资取得一定的分红。后来甲乙两人产生矛盾。年底分红时,乙称公司亏损,不分红。但甲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判断,认为公司肯定是有盈余的。因此要求查账,乙不同意。 律师点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就是查账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根据公司性质不同,查账权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的性质决定了查账权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享有的查账权更宽松,也更容易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第一步: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第二步:法院诉讼: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如果公司拒绝查帐请求或上述十五日届满未明确答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起诉状中,股东应明确查阅的会计帐簿的种类、年份等,并准备好如下证据:证明查帐目的正当的资料、查帐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的签收凭证、公司的书面拒绝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后诉讼。只有在书面的查账申请遭拒或十五日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起诉公司,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就查账的意义来说,股份公司的股东更需要公司将财务状况向股东公开和透明化,但是法律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或操作方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报告。当然立法者也有自己的考虑,就上市公司而言,一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就是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对查账权不加限制必然会引起混乱和纠纷。 因此,股东查账权的限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如果股东过于频繁地行使查账权,可能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疲于应付,妨碍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2)股东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并误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对公司正确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者带来更繁重的解释负担。(3)股东通过查账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则可能损害公司正当的商业利益。当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虽然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东行使查账权时所负的特殊义务。 风险应对: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查账权仅限于:“查阅”。也就是说公司会计账簿是不能复制。个人觉得,与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公司法规定确实没有规定“复制”,但在实践操作中,既然是查账,无论是从技术难度上讲还是从核实账簿的过程来说,最起码在庭审中查阅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当然法院完全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要求公司出具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查阅,但毕竟劳民伤财嘛。另外就查阅的范围来看,会计账簿主要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作为公司股东,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也应当实时关注公司的相关情况。真的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毕竟是耗费时间和金钱,也是相当麻烦的一件事。
Q6:小股东如何应对大股东处理公司财产行为
案情简介:
李进及王凯等人同为创业公司股东,其中,李进等3人股权比例为6%,王凯等4人股权比例为94%。2010年3月,王凯等4人私下签订《关于股东孙敏待遇的保证承诺书》,约定保证股东孙敏监事会席位,孙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万元等特殊权利,同时约定该协议视为创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李进等三人认为该承诺书侵害创业公司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
法院审理:
股东个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处分公司财产,否则构成股东权滥用,故判令王凯等4人签订的《关于股东孙敏待遇的保证承诺书》无效。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进等3人系小股东,其利益由于王凯等4人私下签订的《保证承诺书》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权起诉维权。
另外,关于《保证承诺书》的效力认定,首先其缔约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次,其内容违反《公司法》规定,完全系大股东因侵害李进等小股东而处理公司财产的行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6-37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