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包括的具体形式有(对外股权投资包括哪两种形式)
内容导航:
Q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有哪些方式?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方式有: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3.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
6.债务重组取得的
Q2: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准则所指的控制包括: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投资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三)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济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 9/6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4)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
(5)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四)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
(2)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
Q3: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债权出资的概念
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而实施的,即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债权作为投资的债转股形式,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
二、债权出资的法理依据
《公司法》第27条对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该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根据这三个标准,债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
首先,债权完全可以货币进行估价。
更多股权知识请关注金指投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和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再次,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从以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标准及《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作出公司出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尽管《公司法》未将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明确列举,但是,在实务中关于债权出资存在法律依据:
1、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司资产债转股;
2、《公司法》对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 对一般公司债转股作出了明确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在司法判例中是亦存在债权出资的相关依据:
1998年12月29日法经[1998]505号对湖北法院的答复《关于企业开办单位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请示答复》 :已经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形成资本金,且已经全部实现该债权,可以作为资本金予以确认。
20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可见,上述法律和司法判例对公司债权转股权无论从立法到具体执行的会计、税务等处理上都有相应的操作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债权作为出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判例有关债权出资的债权都是针对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形,而对于债权人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公司法》未明确列举债权出资的情形下,我认为,目前在实务中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务人转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各地公司登记机关应给予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3号)(以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债权作为一种新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四、债权出资程序
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的实施予以了明确规范,因此,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程序已相当明确和规范。下文主要讨论商业性债转股实施程序问题。
由于目前可以实施的商业性债转股仅限于债权对目标公司债权的转股,债权出资应仅发生于目标公司增资扩股阶段,而不适用于目标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因此,商业性债转股的实施程序应遵守《公司法》有关公司增资扩股相关程序规定。
商业性债转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事项进行表决
二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达成债转股协议
三是对债权进行作价评估
四是确定债权转股的转换比例
五是对股权作价出资进行验资
六是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变更工商登记。
Q4:股权投资包括的具体形式是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企业的长期投资总是以其各类资产作为资本金对外投放的,且用于长期投资的资产发挥着资本的功能。长期投资评估不仅仅对被评估企业自身的评估,还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或单位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由于股票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股票评估也将按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两大类进行。(一)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在股市发育完全、股票交易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基本上可以作为评估股票的基本依据。但在股市发育不完全,股市交易不正常的情况下,作为长期投资中股票投资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取决于不正常的股票市场价格,而应以股票的“内在价值”或“理论价值”为基本依据,以发行股票企业的经济实力、获利能力等来判断股票的价值。(二)非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1.优先股的评估。可以事先根据已经确定的股息率计算出优先股的年收益额,然后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即可得出评估值。2.普通股的评估。根据普通股收益的几种趋势情况,可分为三类:固定红利模型、红利增长模型和分段式模型。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中的会计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 (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在股权比例增加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若为从成本法到权益法,股权投资差额遵循的是“追溯调整,合并摊销”的追溯调整法;若为从权益法到权益法,则应采用“分次计算,分次摊销”的未来适用法。在股权比例减少时,若为从权益法到成本法,应“全额结转,不再摊销”;若为从权益法到权益法,则应“比例结转,余额摊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一、股权投资的评估 股权投资是投资主体以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通过控制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包括两种投资形式:一种是直接投资形式,投资主体通常以现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并取得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确认股权;二是间接投资形式,投资主体通常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购买股票发行企业的股票实现股权投资的目的。对股权投资的评估将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分别讨论。(一)股权投资的特点股权投资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而实现的投资行为。(二)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上市交易股票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对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正常情况下,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即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被评估股票的价值。(三)非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非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应采用收益法评估。二、直接股权投资的评估企业拥有以直接投资形式存在的股权投资,主要是由于组建联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等经济合作项目产生的。而且,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直接投资形式的股权投资大都是通过投资协议或合同,规定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投资本金的处理办法等。就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一)按投资方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参与被投资企业净收益的分配;(二)按被投资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三)按投资方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使用报酬,等等。而投资本金的处置方法决于投资是否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不存在处置办法,而投资协议规定投资是有期限的则投资本金在投资期限届满时的处置方法要依投资协议规定办理。通常的处置方法有:1.协议期满,按投资时的作价金额以现金返还;2.协议期满,返还实投资产;3.协议期满,按协议期满时实投资产的变现价格或续用价格作价以现金返还等。对股权投资收益部分的评估,不论采取何种分配形式和方法,其评估方法基本上是收益现值法进行。根据投资协议投资方有期限的,按有期限的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如协议规定投资为非有限期的,则按非有限期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对于投资本金部分则要视协议的具体规定酌情评定。凡是以现金返还的,可以用收益现值法对到期回收的现金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凡是返还实投资产的,则应根据实投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上是股权投资中直接投资评估的基本思路。直接投资中可能还会有许多特殊情况,如投资方的直接投资份额在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小,评估人员直接调查了解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许多不便,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就投资收益及协议规定的投资本金处置办法评估该项直接投资外,评估人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替代原则选择最恰当的方法合理地评估小股权的价格。如果股权投资为控股投资,则对控股投资的评估就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企业整体评估的方法可参见后面有关章节,这里不做介绍。三、间接投资的评估股权投资中的间接投资主要是股票投资。股票的种类很多,而且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票面有否记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有无票面金额可分为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按股票持有人享有权利和承担风险大小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按股票是否上市可分为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股票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有各种价格,包括股票的票面价格、发行价格、账面价格、清算价格、内在价格和市场价格。股票评估与股票的票面价格、发行价格及账面价格关系并不十分紧密,而与股票的内在价格、清算价格和市场价格有关。股票清算价格是公司清算时公司的净资产与公司股票总数之比值。如公司真正到了清算地步,对于公司股票清算价格的评估的实质等于对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并要考虑公司清算费用等因素。股票的内在价格是一种理论价格或模拟市场价格,它是根据评估人员对股票未来收益的预测经过折现得到的股票价格。股票内在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的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获利风险等因素。当然也包括了评估人员对公司前景的个人判断。股票的市场价格是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价格。在证券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条件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就是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一种客观评价,不需要人们再对股票做主观的判断。由于股票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股票评估也将按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两大类进行。(一)上市股票的评估上市股票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票。上市股票在正常情况下随时都有市场价格。因此,在股市发育完全、股票交易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基本上可以作为评估股票的基本依据。但在股市发育不完全,股市交易不正常的情况下,作为长期投资中股票投资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取决于不正常的股票市场价格,而应以股票的“内在价值”或“理论价值”为基本依据,以发行股票企业的经济实力、获利能力等来判断股票的价值。以股票的理论价格为依据的评估可参见非上市股票的评估方法。上市股票评估值=股票指数×评估基准日该股票市场收盘价(二)非上市股票的评估1.优先股的评估。在正常情况下,优先股在发行时就已规定了股息率。评估优先股主要是判断股票发行主体是否有足够的税后利润用于优先股的股息分配。这种判断是建立在对股票发行企业的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包括股票发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股本构成中优先股所占的比重、股息率的高低,以及股票发行企业负债情况,等等。如果股票发行企业资本构成合理,实现利润可观,具有很强的支付能力,那么,优先股就基本上具备了“准企业债券”的性质,优先股的评估就变得不很复杂了。评估人员就可以以事先已经确定的股息率计算出优先股的年收益额,然后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
Q5:一般公司行为的境外投资分为哪两种形式?
一般公司行为的境外投资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顾名思义就是国内公司作为股东在境外新设一家公司,这家公司股东可以不仅仅有这个公司,同时,也可以有别的公司,主要看客户那边情况;第二种是并购,就是中国公司作为股东,收购国外一家公司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这都叫并购。
Q6: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各有什么内容和特点
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对外直接投资也叫“绿地投资”和“并购”,比如广东对外直接投资就是广东的企业到国外去开公司以及并购国外的公司,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于21世纪初才开始初具一定规模,目前处于加速发展阶段,我国的对外投资起步较晚。
对外直接投资的内容: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包括获取原材料、寻求知识、降低成本、规模经济、稳定国内客户等战略性动机以及出于发挥其特定优势而进行国外直接投资的经济性动机 。
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1.起步晚、投资规模小 2.海外投资结构不尽合理 3.进入国际市场方式单一 4.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
Q7: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分为哪三种
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公司式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6-422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