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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很多股东(公司小股东有什么权利)

小公司很多股东(公司小股东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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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占公司80%股份,另一位占20%的股份,公司很多重大事情包括贷款小股东不签字这怎么办?
  • 如果一个公司股东太多,该如何分配股权比较合理?
  • 请教如何解决小公司(多个股东)的财务问题
  • 我是一个小公司的小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 大股东不是最终受益人会不会利益收到侵害?
  • 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是法人还是股东
  • Q1:我占公司80%股份,另一位占20%的股份,公司很多重大事情包括贷款小股东不签字这怎么办?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日常经营的重大事项均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公司可对外实施。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般事项,只需要公司股东二分之一表决权通过即可,特殊事项需要公司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所以,如果你们所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相关事项的股东表决权比例做出和公司法不一致的特殊约定。那么,由于你占有公司80%的股份,超过公司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比例,所以,你可以正常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就相关事项作出公司股东会决议,然后再对外实施。
    同时要注意,在召开股东会时,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完成提前通知等程序事项,保证股东会的召开及股东会决议的做出均不存在法律瑕疵。如此,就能有效防止持股20%的股东主张你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并进而否定你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再者,根据你的描述,一般来讲你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外实施签订贷款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时,只需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即可,无需每个股东均签字,故持股20%的小股东不签字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后补充一点,考虑到你和持股20%的股东之间长期存在意见不合的情况,这种情况的长期存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所以,另外一种方案也可以考虑,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让持股20%的股东退出公司,使现有公司转变为你一人持股百分之百的一人公司,或者在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变更为你和第三人共同持股的新公司。这种解决方案能够从根源上解决你现在所面临的问题。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Q2:如果一个公司股东太多,该如何分配股权比较合理?

    第一步先分两类人:第一类:运营者,即全职参与的人,第二类:非运营者,完全不参与运营的人(只投资拿收益的人)或者做兼职的人,在股权上,第一类人全部股权占比在51%~70%;第二类人的股权总比例在30%~49%。

    Q3:请教如何解决小公司(多个股东)的财务问题

    所以你们公司缺少一个经理人,随着公司的运营和壮大,经理人制度是必须运用的。不然面对的将不止是财务的不透明,还将产生更多的运营问题。

    Q4:我是一个小公司的小股东

    金融工程学
    金融数字
    基金管理
    经济学
    公司金融学
    证券投资分析
    国际金融市场

    Q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五、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七、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八、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最后,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可以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这些方面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相同。

    Q6:大股东不是最终受益人会不会利益收到侵害?

    大股东不是这种,所有人应该会因为利益受到很多的侵害。

    Q7: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是法人还是股东

    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法人只是股东的代表,公司好股东受益,法人也受益,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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