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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有地域限制吗(发债规模限制)

发债有地域限制吗(发债规模限制)

内容导航:
  •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为什么?
  • 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 为什么中央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 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吗?
  • 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什么意思
  • 发行企业债对公司规模有什么要求?
  • 如何确定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 Q1:地方政府可否发债,为什么?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债券,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时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对于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只能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如设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资)。根据过去这些项目的财务数据,其融资效率远不如通过直接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
    目前要重新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首先遇到的问题来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预算法》在规定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时,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发债。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上,这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债。既然不能直接举债,那么地方政府可否通过建立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呢?这里同样存在障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可能发生亏空,就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如此,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其次,地方政府发债还缺乏风险约束机制以及监管系统,容易发生政府违约的行为,即政府发债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短期行为模式造成对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强烈欲望而导致的发债行为,极易使一些本来就发展不好、财政节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贷建设,形成超过其偿债能力的过度负债。如此以来,就为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以至于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Q2: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帅哥,这要看什么样的公司想发什么样的债券了,不同的公司及不同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不一样di。
    就上市公司而言:
    发行公司债券:
    财务指标(能保证到期偿债)
    1、净资产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这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3、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3、制作申请文件
    (1)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律师签署。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核准和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①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③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④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⑤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公司债券的担保
    (1)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3)设定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上市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的承销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发行可转债:
    前提: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财务指标(能保证到期偿债)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提供担保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均价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转股期限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3、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发行分离债:
    前提: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财务指标(能保证到期偿债)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认股权证(价格和期限)
    1、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2、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Q3:为什么中央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那样就乱套了。

    Q4: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吗?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债券,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时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对于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只能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如设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资)。根据过去这些项目的财务数据,其融资效率远不如通过直接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
    目前要重新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首先遇到的问题来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预算法》在规定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时,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发债。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上,这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债。既然不能直接举债,那么地方政府可否通过建立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呢?这里同样存在障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可能发生亏空,就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如此,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其次,地方政府发债还缺乏风险约束机制以及监管系统,容易发生政府违约的行为,即政府发债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短期行为模式造成对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强烈欲望而导致的发债行为,极易使一些本来就发展不好、财政节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贷建设,形成超过其偿债能力的过度负债。如此以来,就为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以至于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Q5: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什么意思

    可以理解为企业的债权等级较高AA级以上,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强,企业经营业绩稳定,企业处于的行业在扩张期,这样的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发债企业数量指标可以理解为控制社会企业债券融资规模。

    Q6:发行企业债对公司规模有什么要求?

    企业债发行的上限是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规模的40%。

    Q7:如何确定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1看资金需求 2看资产状况 3看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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