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实行什么交易制度(我国现阶段对股票发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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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 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 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第二节 交易会员
第八条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 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第三节 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 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 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第四节 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 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五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六节 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二十六条 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报告期指数=——————————————————×基期指数
基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
会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三章 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按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实名方式在会员处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一经签订,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第三十一条 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员与客户遵守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会员已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三)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会员受托业务范围和权限;
(五)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六)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七)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八)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九)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十)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一)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可通过柜台委托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受理并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
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交易所及会员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三十三条 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帐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在经纪业务中,会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三十四条 会员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指客户要求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指客户要求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十七条 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十九条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四十条 会员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第四十一条 会员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四十二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券交易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会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四十四条 会员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第二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五条 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自营证券帐户,并只能通过该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资金帐户,并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帐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员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第四章 证券买卖第一节 申报
第五十条 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五十二条 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 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五十四条 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
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 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五十六条 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五十七条 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0.01。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前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规定并调整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
第五十九条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六十条 买卖上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一)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
(二)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
(三)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
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和适用范围。
第六十三条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也可以撤销。第二节 竞价与成交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六十六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六十七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十九条 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
第七十条 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二)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
深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第七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非法侵入交易系统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认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结算数据为准。
第七十四条 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开市前为客户完成清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B股的交收期由结算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会员不得以投资者违约为由,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七十六条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十七条 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 指定交易与转托管
第七十八条 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除外。
第七十九条 全面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在上交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事先指定的一家会员进行委托申报,并由该会员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八十条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会员根据投资者申请向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八十一条 上交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时,应当向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第八十四条 深交所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帐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但必须在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委托卖出该证券。
投资者买入证券后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营业部卖出其证券。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八十五条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六条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八十七条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八十八条 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八十九条 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第九十条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第九十一条 对于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
第九十二条 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上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
深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九十四条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九十五条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第九十六条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向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第九十七条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 大宗交易
第九十八条 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一百条 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第一百零一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第六章 债券交易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回转交易
第一百零二条 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
第一百零三条 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经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第二节 回购交易
第一百零四条 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经过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 债券持有人可卖出债券的数量,根据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库存债券数量以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综合券)量为限。
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所按季公布各债券品种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并按该比率计算各会员的标准券(综合券)库存。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的公布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一百零八条 会员将债券用于回购业务的,必须在该债券托管的席位上进行申报。
第一百零九条 卖出债券后一定期限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方,其申报为“买入”,对应方申报为“卖出”。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实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处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深交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受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佣金,买卖股票成交的,还应当依法纳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章 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罚款;
(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批评;
(四)警告;
(五)限制交易;
(六)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
(七)取消会籍。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员对前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交易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二)证券,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各类证券。
(三)上市,指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四)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申报,指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标准券,指在上交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托管而用于回购交易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的回购抵押券。
综合券,指深交所各类可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按一定的比率折算的用于回购交易的虚拟债券品种。
(七)回转交易:指当日(T日)买入的证券,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交收日之前卖出的交易。
(八)交易所公告:指交易所以正式公告或其他形式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或通过交易所行情传输系统发布的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实行的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Q2:什么是股市t+1制度
如果象你说的那样,应该不会买不上的,我想可能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你的手机软件出问题了。你应该咨询一下你开户的证券公司。
Q3:我国股票交易制度
1 先说涨跌幅限制,国外跟香港都没这个规定,
中国股市目前不是很成熟,很多制度都不全面,监管跟处罚也不是很严厉,这个制度目前是有利的,个人认为
2 再说内幕跟恶意炒作,中国处罚太不严厉的,若是在美国,法律肯定打得你头破血流
3 再说T+1 ,国外很少有,这不是很好,陷阱太多,一旦跟进,不能及时跑出来,从而导致深度套
。。。。。。。
还有很多,关键是自己多看书
希望上述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祝你股市顺利
Q4:请问股票里的(T+1交易制度)究竟是什么?
指的是交易天数! T+1:今日买入来的股票要等明天才能卖出的意思!或者日后卖出! T+0:今日买入来的股票就当时买入后就卖出都得,又可以持有,日后卖出! 1,0是指天数来的! 一般T+1是指A股交易制度! T+0是权证交易制度!
Q5: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化的机理分析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参考资料:文章来源 股市马经 http://www.goomj.com
Q6: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有哪些
KPMG毕马威
Deloitte德勤
Earnest & Young安永
PriceWaterhouse Coopers普华永道
1. 普华永道(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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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6楼
邮政编码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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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心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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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
森茂大厦8楼
邮政编码 116011
电话: (86) 411 8370 6668
传真: (86) 411 8370 6665 /
8370 6667
2. 德勤(英国)
www.deloitte.com
早在1917年,德勤已认识到中国的商机,在上海成立办事处,成为首家在这个动感及繁荣的大城市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自1972年,德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了办事机构,这是几次成功并购的结果。在1989年,Deloitte Haskins & Sells International 和在1975年与日本的审计公司 Tohmatsu Awoki & Sanwa 联合的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合并,形成了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即德勤全球。Spicer & Oppenheim 于1991年加入了我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国的国际网络。1997年,德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华人会计师事务所 - 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 - 合并。
在2004年,德勤宣布其5年计划,于中国大陆投资1亿5千万美元,这亦是德勤创建百多年来对单一市场所注入的最大一笔的投资。在2005年3月,德勤于中国大陆签署第一份的合并协议,与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和人员的全面合并。该合并将有助实现德勤于中国发展的远见,并提高我们服务高增长的本土市场的能力。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增设了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拥有逾4,500名员工,分布在北京、大连、广州、香港、澳门、南京、上海、深圳、苏州和天津。
3. 安永(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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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nst & Young Beijing
Level 16, Tower 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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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East Chang An Ave.
Dong 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738
Phone: +86 10 6524 6688
Fax: +86 10 8518 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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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0 6524 6688 ext. 2338
Ernst & Young Dalian
Unit D, 10th Floor,
International Finance Tower,
15 & 17 Renmin Road,
Zhongshan District,
Dalian, China 116001
Tel: +86 411 8210 8838
Fax: +86 411 8210 8968
Stephen Lau
Partner in Charge
+86 10 8518 8326 ext. 3888
4. KPMG毕马威(1987年成立美国)
www.kpmg.com
K – Klynveld
P- Peat
M- Marwick
G – Goerdeler
Beijing
8th Floor,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100738
Telephone 86 (10) 8518 5000
Telefax 86 (10) 8518 5111
Guangzhou
29th Floor,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Tower
403 Huan Shi Dong Road
Guangzhou 510095
Telephone 86 (20) 8732 2832
Telefax 86 (20) 8732 2883
Hangzhou
8th Floor, West Tower
Julong Building
9 Hangda Road
Hangzhou 3100007
Telephone +86 (571) 2803 8000
Telefax +86 (571) 2803 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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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fax 86 (21) 6288 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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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001 Shennan East Road
Shenzhen 518001
Telephone 86 (755) 2547 1000
Telefax 86 (755) 8266 8930
5. Grant Thornton (美国)均富会计师行 www.grantthorton.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Wilfred Chiu,Unit 1212, 12th Floor,Tower B, Full Link Plaza,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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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6 10 6588 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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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6 21 6358 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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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DO Seidman LLP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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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BKD LLP
Q7:目前我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什么机制
核准制,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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