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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予资助变成评审中(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费用)

基金不予资助变成评审中(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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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 自然基金今天有谁查到结果了?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受理的复审成功率多大?
  • 国家自然基金,如何才能知道上会与否?
  • 现在基金状态还是评审中,也没收到评审意见,什么情况
  • 我已经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大部分住院费用余下部分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单位是不是承担这部分费用?
  • 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是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 哪些费用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Q1:2016 自然基金今天有谁查到结果了?

    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评审结果的通告
    国科金发计〔2016〕70号
    2016年3月1日至3月20日项目申请集中接收期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共接收项目申请172843项,经初步审查受理169832项。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决定资助面上项目16934项、重点项目612项、创新研究群体项目38项、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400项、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6112项、地区科学基金项目2872项、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135项、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105项、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85项、部分联合基金项目(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和钢铁联合研究基金)116项,合计37409项。其余项目正在评审过程中。
    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人员及申请人可于8月17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查询相关申请项目评审结果。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向相关依托单位寄发纸质批准资助项目通知,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人发送申请项目批准资助通知、不予资助通知及专家评审意见。
    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欢迎各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工作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复审管理办法》,详见自然科学基金委官方网站首页“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栏目)的规定,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不服,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提出复审申请
    1.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接收工作自8月22日开始,9月8日16时截止。
    2.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写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表(以下简称复审申请表)并于9月8日16时前提交。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如有遗忘,可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
    3.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人打印1份复审申请表,确认纸质与电子复审申请表内容一致,并在纸质复审申请表上签字。不予资助复审申请人应当将签字后的纸质复审申请表于9月8日16时前当面递交或以快递方式寄送(以邮戳日期为准)相关科学部综合处。
    二、受理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复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科学部告知复审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查复审申请
    1.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审查受理复审申请,审查依据是《复审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2.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将在11月4日之前,将复审审查结果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3.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随时查看本单位复审申请人复审申请的提交情况与处理结果。
    非集中接收期受理项目的不予资助复审工作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Q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受理的复审成功率多大?

    成功率一般不太大

    受理原则要求

    1.强调加强基础研究:在新的形式下科学基金要重新定位,对国家基础研究负责主管的是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基金委。据统计1998年地球科学部资助项目:基础研究占51.6%,应用基础研究占41.4%,总的要求资助基础研究的项目要不少于50%,基金委的基础研究要求更有创新、更长远、更超前。

    2.调整结构:国家基金从过去单一资助项目发展到综合资助(如面上、青年、杰出青年、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人才梯队的支持等等)。从1999年起,在调整结构时向青年人倾斜,有关学科的调整将主要资助优先领域的研究。“十五”的优先领域已开始逐步实施,总的优先领域范围比“九五”要少。

    3.突出创新:这是基金资助的核心,只有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越强,才能产生出创新。创新要求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要一个有利于创新的体系,创新必须有一批保证创新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管理体系。如美国哈佛大学的经费每年15亿美元,其中管理基金的人员为330人,每年人工工作花费2800万元,其管理已全部信息化。

    Q3:国家自然基金,如何才能知道上会与否?

    您好。您申请的科学基金项目,已经过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和学科评审组评审。今年函评结果总体较好,函评结果较好的项目比较多,在有限的经费条件下,资助项目有限,您的项目申请今年未能获得批准,希望您能够理解。 为了使科学基金评审工作更加客观、公正、透明,我们把同行评议意见全文反馈与您,该意见仅为今后申请项目提供参考。 一、关于你的项目的同行评议意见如下: 研究目标过于宽泛。本项目提出的相关研究内容和方法也没有特别的创新性和特色。 研究内容翔实,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案合理可行,申请人和所在的课题组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前沿性的成果。作为青年基金项目,建议优先资助。 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有较好的创新性和研究价值,研究方案合理;申请者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项目组成员配置得当,经费预算基本合理,试验条件基本齐全,因此,同意立项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化学科学部 无机化学

    Q4:现在基金状态还是评审中,也没收到评审意见,什么情况

    你问的是2012年的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基本上在每年的八、九月份吧,有时八月底就出来了。 2011年是八月二十号左右出来的。

    Q5:我已经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大部分住院费用余下部分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单位是不是承担这部分费用?

    单位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超出范围但用予治疗工伤病情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在停工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Q6: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是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工伤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由单位承担,员工在工作工程中发生工伤,雇主负有雇主责任,就算工伤一分钱不赔,也不会要个人承担的

    Q7:哪些费用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到工伤鉴定机构鉴定是否为工伤,鉴定时会评定工伤等级。
    法规如下:
    (第33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6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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