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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职务侵占(理财产品代持合法吗)

债券代持职务侵占(理财产品代持合法吗)

内容导航:
  • 债券承销中的自持、代持及结构化是什么意思?
  • 债券代持和买断式回购区别,我觉得怎么差不多啊
  • 什么是债券代持
  • 债券市场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
  •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性?
  • 债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的区别?
  • 债券回购交易的详细过程有哪些?
  • Q1:债券承销中的自持、代持及结构化是什么意思?

    承销,就是承诺销售,有合同或者协议的。然后就是债种。

    Q2:债券代持和买断式回购区别,我觉得怎么差不多啊

    表面上差不多,其实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买断式回购债券是不出表的,也就是说所有权没发生转移;而代持则是在正常买卖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个某一日期购回的协议(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所有权发生转移了,也就是说你帮别人代持了一个债券,然后你赖账不给他了,他也没办法,协议是约束君子的,不约束小人!

    Q3:什么是债券代持

    债券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市场通过不转移实质所有权的交易,而请他人代其持有债券的业务。
    债券代持的含义
    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的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债券交易价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购利率基本相当。从而达成双赢的业务。因此,从双方交易意愿和交易内容来看.债券代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口头达成的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并达到放大资产规模、提高投资杠杆作用的目的。

    Q4:债券市场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改变案件的定性进行辩护,从而降低量刑甚至做到无罪辩护。最常见的将盗窃变成侵占、将抢劫定性为抢夺。在债券市场中同样可以做到该效果,本文分析一下。

    债券代持引发的案件

    债券的持有方,通过与代持方的口头协议,约定将债券以某个价格转让,再经过一段时间后以约定的价格赎回。这种方式是基于交易员之间的信赖关系,并没有书面协议,如果债券价格下跌,卖出一方有可能不会赎回,这种“口头代持”实际上充满风险。

    甲是某银行的交易员,乙是某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丙是某投资公司(丙类机构)负责人。甲找到乙,希望他能以信用社的名义代持一些债券,再卖给丙负责的丙类机构,约定将获得的利益给信用社以及乙,乙答应后,动用了数亿元资金多次进行代持。公诉机关指控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分为两档,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去到15年。而挪用资金罪分为两档,第一档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是3至10年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个人活动数额在40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

    辩护时如何选择?

    有人认为,肯定以挪用资金罪进行辩护比较合适,因为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比较低(最高10年),但需要具体分析。职务侵占中规定的“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也就是会根据单位的应得利益来计算犯罪数额。

    在前面的案例中,如果乙知道将债券卖给丙类机构后,对自己单位应得的利益产生损害,并清楚了解损害的数额是多少以及具体细节,然后该部分利益由他们三人分取,此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该部分利益就是犯罪数额。

    如果认为乙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犯罪数额将是挪用的全部资金数额,也就是高达数亿元,债券市场中随便就是上亿元的资金,有时候挪用资金罪可能比职务侵占罪判得更重,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写在最后

    案件的定性对于刑事辩护非常重要,有可能决定了轻罪与重罪,也有可能决定是否无罪。辩护律师面对这些问题时候如何选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学科。杨恩雄律师


    Q5:股份代持是否合法性?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Q6:债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的区别?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Q7:债券回购交易的详细过程有哪些?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
    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
    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
    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
    (7)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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