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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企业股权案例(股权投资公司收购多少钱)

被收购企业股权案例(股权投资公司收购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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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给个企业并购案例分析!!谢谢@#¥%……&*拜托各位了 3Q
  • 近三年的比较典型的企业并购案例有哪些?
  • 近三年的比较典型的企业并购案例有哪些
  • 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 收购投资管理公司股权备案需要多少钱?百度知道
  • 收购一家投资控股公司要多少钱 需要多长时间
  •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转让多少钱?
  • Q1:急!!给个企业并购案例分析!!谢谢@#¥%……&*拜托各位了 3Q

    2007年4月11日,对于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非常特殊的一天,因为他们在这天收到了中国商务部就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苏泊尔的原则性同意批复文件。这份官方的认定,表明了这个历时一年的“全流通下外资在中国实施部分要约收购第一单”,也同时是“反垄断审查听证第一案”在历经波折后终可破冰而行。可这封官方的认可,并没有给seb并购苏泊尔带来柳暗花明的晴朗局面,几个月来公司不断上涨的股价,正让苏泊尔和seb骑虎难下。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苏泊尔的并购被其股价绑架呢? 原来在2006年8月seb收购苏泊尔股权的方案中,包括了seb向流通股股东部分要约收购6645万股股票的条款。当初设计的要约收购方案,就是期望吸引更多的流通股股东把股票卖给seb。 可是由于竞争对手的联合抵制,国家商务部展开反垄断调查等原因,seb收购苏泊尔控股权的审批一拖再拖,恰好在大牛市的背景下,加上有外资并购的消息刺激,导致苏泊尔股票价格不断飙升。在整个审批期间,股价从15元整整翻了一倍多,大大超过了7个月前收购方协议约定的18元的要约收购价格。4月12日苏泊尔公告披露后,股价再度涨停,以33.53元报收。 此时,股价已经成为妨碍要约收购完成的最大敌人。并且,苏泊尔的股价未来还有很大的上涨可能,一些证券机构在仔细研究了公司2006年年报后,纷纷调高了对苏泊尔2007年和2008年的盈利预测和投资评级。随后,苏泊尔的股价也越来越高,流通股股东以原定价格参与要约的希望也越来越渺茫。 为什么说流通股股东以原定价格参与要约的希望也越来越渺茫,会有可能导致并购无法完成呢?那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份《要约收购协议》。 根据协议,seb收购苏泊尔控股权计划分三步完成: 第一步,seb协议受让苏泊尔集团持有的苏泊尔股份1710.33万股,苏增福(苏泊尔总裁之子)持有的苏泊尔股份746.68万股,苏先泽(苏泊尔总裁)持有的苏泊尔股份75万股,合计约2532万股,占苏泊尔现在总股本的14.38%。 第二步,苏泊尔向seb全资子公司定向增发4000万股股份,增发后苏泊尔的总股本增加到21602万股,而seb将持有苏泊尔股份6532万股,占增发后苏泊尔股本的30.24%。 第三步,触发要约收购义务,seb将向苏泊尔所有股东发出收购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收购数量为6645万股股份;如部分要约收购全部完成,seb届时将持有苏泊尔13177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61%,成为苏泊尔的控股股东。 并且收购人,苏泊尔集团,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增福,苏先泽特别约定承诺,在获得相关批准的前提下,苏泊尔集团持有的53556048股苏泊尔股票将不可撤销地用于预受要约。而这次收购的协议转让价、定向增发价和部分要约收购价,都是每股18元,这个价格比2006年8月16日苏泊尔的收盘价格16.98元高了1.2元,是公司每股净资产的4倍多。按照这个价格计算,第一步股权收购完成后,苏氏父子可直接套现约1.5亿元,苏泊尔集团套现3亿多元,向seb定向增发4000万股,上市公司可获得7.2亿元资金注入;而第三步的要约收购将使流通股股东有机会以18元的高价出售部分流通股,表面看来该协议可谓皆大欢喜。 可实际上,如此大手笔的要约收购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成本也很高,如果单纯的想要控股,而苏氏父子又想卖个好价格同时也为上市公司融到资金,协议转让及定向增发就可以达到目的,为什么要设计这样复杂的程序呢? 其实我们通过仔细解读协议,便可发现,这份协议是为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的设计。 Seb第一步收购2532万股、第二步定向增发4000万股,这两个数据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和计算的。而苏泊尔集团持有的5355.6万股苏泊尔股票将不可撤销地用于预受要约,其目的就是要达到30%持股比例,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也就是说,引发第三步。但是,既然是“不可撤销的用于预受要约”,那么为什么不在第一步中就完成此项呢?这里面有两个更深层次的意思。 第一、根据当时的设计思路,如果股价在18元以下,流通股的股东会踊跃参与预受要约,实际上,这5300万股参与要约收购可以摊薄参与要约收购的公众股股东的成交比例。 第二、Seb收购苏泊尔的主要目的是想占有中国市场的份额,利用苏泊尔的营销网络,将自己的小家电等产品通过苏泊尔进入中国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另外把苏泊尔作为自己的代工生厂商,降低整个seb集团的生产成本。如果这5355.6万股在第一步实现会使苏泊尔集团不再持有苏泊尔的股权,苏氏父子的持股比例只剩11.5%,这样的话,seb的管理成本就会上升。而对于苏氏父子的激励动能也会大为消弱,这样显然不利于一个控股股份制公司的发展。 而对苏泊尔集团而言,获取了足够数量的现金后,更愿意保留较多的苏泊尔公司的股权,以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价值增长;而seb收购苏泊尔,不仅是希望拿到控制权,更需要的是能够拥有原有的管理团队。收购完成后,让管理团队保留更多的股份,可起到更好的激励效果,创造更多企业价值。所以,seb更愿意向流通股股东要约收购一部分股权,而让苏泊尔集团保留一部分。这也是原方案的设计初衷。正是基于以上的两点,才使得整个过程由协议转让;增发;进而触发要约收购。 可事到如今,虽然商务部的审批放行,但公司股价已远远超过当初协议规定的要约收购价格,如果不提高要约收购价,就不可能吸引公众流通股东把股份卖给seb。而根据当初的协议,如果流通股股东不参加要约收购,苏泊尔集团势必将持有的苏泊尔全部股权卖给seb。而苏泊尔在股改方案中做出承诺,承诺在2010年8月8日之前持有苏泊尔股份占现有总股本比例不低于30%,显然,苏泊尔“协议转让+定向增发+部分要约”的整个安排陷入遵守承诺就无法实施并购方案,实施并购方案即要违背股改承诺的两难的境地,并且,转让股权也被高涨的股价所挟持,这显然不是苏泊尔想看到的结果。 作为收购方的seb是何方神圣,是什么让苏泊尔大有非它“不嫁”的决心?而为什么它也执意要并购苏泊尔,苏泊尔又有什么优势被它选中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苏泊尔”。 “苏泊尔”是一家以炊具制造为主、集研究开发、生产、营销为一体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其成立于1994年,于2004年8月17日登陆中小盘,成为了一家中小板板块上市公司。短短20年,苏泊尔就在苏氏父子的辛勤努力下,从一个配件小加工厂成为全国最大的炊具生产基地,并且为了突破期炊具行业的发展的局限性,苏泊尔自身也在不断努力走上向多元化外向发展的路径;一方面进入小家电领域,另一方面以贴牌方式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因此,无论从苏泊尔是国内炊具市场的老大地位还是其多元化发展的路径来看,苏泊尔都无疑是块诱人的“蛋糕”。 其次,我们再来说说---“seb集团”。 “seb集团”成立于1857年,1975年正式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球最大的小型家用电器和炊具生产商,2005年的销售收入达到了24.63亿欧元。Seb集团在不粘锅、厨房用电器、电熨斗等家用电器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技术和知名产品,业务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众多世界知名电器和炊具品牌,除了自身创立的一些品牌外,很多都是通过收购获得的。 我想通过上面的简单介绍,我们已初步了解,该并购案的双方都颇具实力。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英雄惺惺相惜”呢? 对于seb来说,虽然其拥有众多的品牌,并且在全球小型家电和炊具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但由于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上升,seb集团在欧洲的经营已显露困境。2006年,seb集团在法国的业务增长只有0.6%,在其全球业务增长中处于最低水平。而且,seb集团预计,在法国这样糟糕的销售情况还会继续2-3年。因此,必须拓展发展中国家市场维持公司业务增长,才能提升其全球竞争地位。 为了寻找出路,seb集团在2007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欧洲维持现有的产能水平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全球小型厨具主要是在中国生产制造,同时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只有法国1/50,因此,seb集团想通过收购中国企业,将产能、销售中心“外迁”至中国,同时借机打入中国市场,是不二的战略选择。 而对于苏泊尔来说,虽然其在国内炊具市场有着“老大”地位且正在尝试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但是由于国内的小家电领域要面对美的、格兰仕等巨头的竞争,而海外市场又对产品质量提出了苛刻的要求,这两条腿的战略对企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两点正是苏泊尔拙形见肘的地方。在炊具行业,虽然苏泊尔拥有不可撼动的地位,但随着“爱仕达”、“沈阳双喜”等企业的逐渐发展壮大,也让苏泊尔的市场份额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少影响,且2004年的“不粘锅危机”也让苏泊尔感到老大交椅坐得颇为艰辛。 一方面seb集团想通过收购中国企业,将产能、销售中心“外迁”至中国,同时借机打入中国市场,同时对于seb集团来说,要想在中国发展,只有三种方法:收购苏泊尔,收购苏泊尔的竞争对手,独资经营。如果收购苏泊尔的竞争对手,面对的将是众多的品牌,多宗并购,其成本无法有效控制和估量;如果独资经营,以以往的外资资本在中国的发展实践经验来说,是无法得到足够的发展的。 另一方面,苏泊尔希望找到一个能帮助自己弥补其在技术要求和管理方面的不足,帮助其保持公司业务的增长性的合作伙伴。而seb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可以说是苏泊尔一直仰慕的,苏泊尔总裁苏先泽曾说过:“虽然seb的劳动力成本是苏泊尔的10倍,但其产品利润率是苏泊尔的3倍多,无论是产品的研发、制造以及流程管理无不是苏泊尔的老师”。正是彼此的各有所需,且彼此能各满其需,促成了这次的“联姻”。 因为势在必行,也因为无路可退,所以可以说seb在设计此次并购方案的时候确立了两大原则:第一,seb要获得控股权;第二,苏泊尔要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只有保持了上市地位,公司便可获得生产基地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正是为了达成上述两个目标,seb必须同时向苏泊尔集团、流通股东收购部分股权,并定向增发。但是,向流通股收购部分股权,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高于流通股市场价格。可是现在,股价已经达到了33.53元,且这个价格还有可能攀升,机构投资者根本不可能再以原来的协议价格将股票卖给seb,除非提高要约收购价格,如果不提高,苏泊尔就必须卖掉5536万股,这样对苏泊尔公司而言,就完全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成长带来价值增长的激励就没有了意义,不利于苏泊尔团队的稳定;而seb也无法稳定一个强有力的本土管理班子,这对双方都将得不偿失,何况还与股改承诺相违背。 那么seb会不会高溢价完成收购呢?如果高溢价收购,就意味着seb可能需要按照38.5元的价格来实施收购,那样seb原来所设计的较低成本的并购方案预算将大幅提高。 而seb也似乎没有更多的退路可以选择。据了解,seb已经将其在欧洲的两条生产线搬迁至中国,并解雇了当地的工人,开弓没有回头箭。如果seb不提高要约收购价格,只购买了苏泊尔持有的5356万股,可能性很小。因为在seb眼里,苏泊尔比我们眼里更值钱。 2007年11月20日,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火爆和苏泊尔股价的持续走高,虽然seb最终只能以高于协议价格29元/股的价格实施了要约收购,完成了此次并购方案。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从此次并购方案的设计和成本分析以及行业选择来说都无疑是成功的。
    希望采纳

    Q2:近三年的比较典型的企业并购案例有哪些?

    中国相关的,近期的,较大规模的:

    双汇收购美国史密斯菲尔德

    中石油收购加拿大尼尔森

    建设银行收购巴西Bicbanco银行
    复星收购地中海俱乐部
    三一收购德国大象

    潍柴动力收购德国凯傲
    等很多

    Q3:近三年的比较典型的企业并购案例有哪些

    中国相关的,近期的,较大规模的:
    双汇收购美国史密斯菲尔德
    中石油收购加拿大尼尔森
    建设银行收购巴西Bicbanco银行
    光明收购英国维多麦食品公司
    复星收购地中海俱乐部
    潍柴动力收购意大利法拉第游艇
    三一收购德国大象
    潍柴动力收购德国凯傲
    柳工收购波兰HSW
    徐工收购德国施维英
    等很多
    国外收购中国企业,国外并购国外企业每天都在发生,数不胜数

    Q4: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时间: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 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共计向金刚公司汇款美元392,908.64元。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到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原告与张某多次商讨股权回购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以及支付转让款的方案。 
      原告诉称,张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当作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实际于决议签订后即离开公司,张某也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张某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光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并且,董事会决议本身也有违法之处,如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会造成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公司并无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辩称,未能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并非被告拖延不办。此外,金刚公司已于2000年12月5日召开董事会,在原告借故拒绝参加的情况下,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议终止执行”的决议案(下称12•5决议),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实前提已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认为,3•13决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由于原告并未参与12•5决议的议定过程,12•5决议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实质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为生效,由于金刚公司未按决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至今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故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它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谢某将其在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张某、金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认为:3•13决议系被告金刚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股权
    转让事宜而达成之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金刚公司愿以其特定财产为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但其对相关债务所负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即仅以约定的财产承担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0元。二、对于被告张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金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特定财产(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履行方式为:1、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第一款中的债务。三、对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问题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张某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前并不享有合作企业的股权,也不享有将尚未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给他方的权利,所以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公司法理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资方式而实际缴纳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东在公司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或数量,也可以是股东以协议方式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承诺比例或数量。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责任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合作方在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暂不缴纳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成立企业。出资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以后缴清,也可采用分期缴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或提供合作者条件的义务。这种体制使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较为容易,成立后的资金运作也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吸引外资。但是相应的也产生了没有缴纳出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   虽然本案被告张某在转让股权之前尚未缴付其认缴资本的对价,但法院并没有将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因在于:1、金刚公司依法设立后,有关合同、章程以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文件中均有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合作方及股东的记载,被告张某作为合法股东,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事实上,被告张某也行使了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其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均应视为代表被告金刚公司所作的行为。如果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则被告张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认识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对合作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合同约定的缴纳投资期限内,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显然缺乏法律依据。3、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换发了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亦作了相应的变更记载,符合转让股权的法定条件,应属有效。 二、关于3•13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3•13协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2、审批机关的批准。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刚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参加了3•13协议,可以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金刚公司仍未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均无异
    议,对应根据3•13协议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事实亦无争议,从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况且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金刚公司未按3•13协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的手续,在审批机关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之前,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协议后,即退出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享有的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实际交付给被告张某,可以说,原告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正常报批,则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仅仅以欠缺报批手续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显然有违诚信、公平的法律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关于先行判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一节事实查明后,法院考虑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需以股权转让行为生效为前提,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先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金刚公司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法院再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债务人以不作为形式阻挠,无法生效,由此产生的利益严重失衡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界。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为结论,对相对方的利益保护较弱,无法制裁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本案采用先行判决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Q5:收购投资管理公司股权备案需要多少钱?百度知道

    收购投资管理公司股权备案需要多少钱?

    现在每个公司成立的情况和本质都不同,建议收购未开户未经营的干净壳公司;其次就是变更次数过多,避免不了会有不良信息披露。会给备案带来难度,如果图方便也可以直接收购一家备过案的基金公司;收购已经备案的基金公司只需要产品清盘,工商股权变更,基金业协会报备就可以了

    Q6:收购一家投资控股公司要多少钱 需要多长时间

    1. 价格   收购投资控股公司的价格主要看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果公司资产为零的情况下15万左右可以收购一家,具体价格看公司实际情况。

    2. 时间   工商提交资料开始算起到股权转让完毕,一个月搞定(22个工作日)。

    Q7: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转让多少钱?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94535093895133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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