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精选层老股东减持要求(新三板公司对股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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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三板精选层名单
新三板精选层第一批发行名单:颖泰生物、艾融软件、同享科技、球冠电缆、佳先股份、方大股份、苏轴股份、贝特瑞。
Q2:如果符合条件退市股票可直上新三板精选层吗?
不可以 精选层的股票都是基础层、创新层上来的
退市股票是老三板不是新三板
Q3:新三板股东减持有什么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Q4:常辅股份精选层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出?
精选层股票是新三板的股票。新三板权限第一集投资者是需要100万的资产,二级投资者是150万资产,三级投资者是需要200万的资产。才能去开通。三本的佣金是很高的,成本都是万五。所以说这边能做到万六是非常便宜的。
Q5:新三板上市对股东的好处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前股份改造要求有哪些?对股东身份有没什么要求?
申请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Q6: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您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
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7:新三板上市标准??
新三板上市条件
1.企业经营: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企业业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企业治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企业股权:股权明晰
5.对券商的要求: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其他要求: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新三板上市标准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企业依据《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企业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2)企业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企业法》相关规定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企业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企业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企业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企业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企业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企业法》、《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附录3)等规定建立企业治理制度。
2、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企业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企业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企业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企业,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企业的控股子企业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新的挂牌规则将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到一个非常高的位置上,包括:
1、一定期限内无主办券商为挂牌企业续督导,则将会做出终止挂牌的处理。
2、企业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3、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其中尽职调查包括三个方面:法律,财务和行业。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挂牌企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审查、证监会核准 。
2、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性,强调企业治理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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