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股权转让违规(宝馨科技股权转让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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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转让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招拍挂程序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Q2:国有股权转让的不规范行为需要哪一级确认
其实,咬嚼一下国资委这份对外发布的通报,可以发现,所谓“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并不是这份通报的重点,它甚至不包括在这份通报重点指出的2051项“问题和风险事项”中,在其行文中,这一问题与“超标发放薪酬、福利”,“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为自然人公司担保、拆借资金”的问题并列在一起,被总括为“违纪违规问题”。这个句子中用了两个“以及”,先不说这样用词是否合适,按照语义分析,只能是“以及”之后的内容比之前的内容在“违纪违规”的错误方面显得轻,所谓“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放在最后,就只能表示这是所有“违纪违规问题”中分量最轻的事情。
但是,“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仅仅是“违纪违规”问题吗?在国资委的这份通报中,对此只有寥寥一语,用文章写法来说这叫“一笔带过”,并没有介绍具体的案例。但是,对于中国的普通民众来说,尽管他们对高高在上的央企的情况不是很了解,但对这种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事情并不陌生,因为在早些年的国企改制中,大量地方上的国有企业低价转让的事情早已经层出不穷,有的国企,甚至只要1元钱的转让费就由地方上的国企管理部门轻松地送了出去,还被当作国企改革的成功经验到处吹嘘。让人想不通的是,这些被认为是烂摊子的国企到了私人手里,同样的设备,同样的人员,不仅不再亏损,而且开始盈利,当然,这时候它赚的钱已经与国家没有半毛钱关系,而是进了私人的腰包。更有甚者,一些人用低价接手这些国企后,什么也没有做,很快又可以高价转手出让。正是借助着这种国企改革,又出现了一批“先富起来的人”。自然,这一批“先富起来的人”,已经不是30多年前改革开放初期那些流血流汗拼搏的个体户,而是民众只能仰视的权贵。
当然,这种低价转让有各种冠冕堂皇的包装,比如推进国企改革,还比如转让的国企背上了很多债务。普通民众对这种“败家子”式的国企股权转让虽然疑问丛生,却根本没有插嘴的资格。现在国资委的调查将谜底揭了开来,这种股权转让是因为“内外勾结”而产生,这自然只有国企内部掌握了决策权的高管才能办到。按理来说,国企高管作为股权出售方,总是希望自己手下的股权卖得高些,这是菜场里的摊贩都明白的道理,但他们却偏偏反其道而行之,站在买受者的立场上为他们说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国有资产缺少人格化,国企管理者不对自己管理的资产负责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这种内外勾结背后必定埋藏着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买受者必须向高管行贿,才能在买国企资产的同时把他们的人格买下来,而那些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高管,则逃不掉收受贿赂的勾当。显然,这种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违纪违规”,而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事实上,目前揭露出来的一些国企高管中的腐败分子,基本上都有内外勾结低价转让自己管理的国企股权的罪恶行为。
将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视为“违纪违规”,这混淆了经济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线,此风一开,那些腐败分子就有了给自己开脱罪责而去创造众多理由,甚至宁愿承担“违纪违规”的责任而继续监守自盗。目前,我国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正在积极推进迅速腾飞,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空间,未来会有为数不少的国企将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给民营企业。在这种改革中,必须严格保证不再出现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情况,不能再像以往那样由几个国企高管关起门来定价,必须严格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通过竞标,公正公平公开地确定出售股权的价格。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借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名义,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设置法律的“高压线”,不能将这种行为轻描淡写为“违纪违规问题”,继续给腐败分子留下可以钻的空子。
Q3:国有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目的,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对于采取将国有股权上市转让的方式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国家首先应对现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计算,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哪些行业、哪些公司的股权需转让上市,转让数量多大,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分期、分批组织转让和上市。因为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国有股权的上市转让均有其特定范围,即只能是将一部分国有股权通过上市转让而转给非国有股东,而宜于国家继续持股的股权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国有单位之间流动。这显然是一项大工程。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在国有企业分布太广、太散时,政府办了许多并非必须由它办的事情。与此同时,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须办但却因资金缺乏无力去办。国有股权转让的结果是将国有股权从国家手中转让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所以,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需考虑国有股权的设置目的。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已有体现。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2、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3、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④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⑥签署转让协议。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⑦履行转让协议。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Q4: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违法情形
您好!
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第一,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第二,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其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第二,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
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Q5:宝馨科技!连员工都扣工资。不给员工实说,加班十二小时,宝馨科技让员工吃的啥,我所以不宝馨了?
就靠骗和欺负老实人呗,这样来钱快。
就像某公司宁可花几万请心理医生给员工疏导,也不愿意给员工发加班费,因为加班费扣下来一年至少一千多万。
Q6:苏州宝馨科技怎么样?待遇问题。上班时间问题。
不是,卖一对应所有买盘,卖一被吞掉后由卖二接盘……
买一对应所有卖盘,买一被砸丢后由买二接盘……
类推……
Q7:股权转让是利空还是利好?
转让的对象不同,那么所释放的多空信号也是不同的,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如是直接转让给二级市场的话,肯定是利空了,建议抛出。 如果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话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用。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但是会提升业绩,是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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