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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投资对象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几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什么)

依据投资对象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几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什么)

内容导航:
  • 基金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是如何分类的?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哪几种?
  •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
  • 简述依据投资对象不同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的类型及各类基金品种适合什么类型的投资者
  • 股票与证券什么关系,股票属于基金里的一种吗?就基金,还是证券基金。有什么关系吗?
  •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什么关系?
  • 急!!!“基金投资”属于“证券投资”的一种方式吗?
  • Q1:基金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是如何分类的?

    基金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
    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Q2: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哪几种?

    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买基金很简单,可以在证券大厅交易,即在二级市场买卖,和普通股票投资一样。也可以通过和基金合作的银行代卖点申购,很多银行都有基金销售,工商银行和建行。如果要买的话你可以详细询问一下相关费用,利息比;然后再研究研究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情况和以往业绩。
    基金可以算是一种金融衍生机构,类似于银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制度限定了银行的职能,给资金的流动带来的很多不便。比如,现在中国的银行,仍然有很多不能进行投资。
    但是,基金却可以,你只要把钱投入基金里,具体的操作
    ,就会由融资机构为你处理,帮你进行投资。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中间费用。其主要做用,还是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一种辅助。因为,毕竟一个人所持有的现金对股市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大量的资金聚集在一起就会对股市有一定的影响力了。
    基金有两种,开放式的在银行买卖,就是大家凑钱,由专业机构运作,价格由基金的实际净值决定.
    封闭式的,在股市买卖,基本上相当于一只股票.
    作为一种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把众多投资人的资金汇集起来,由基金托管人(例如银行)托管,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通过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券,实现收益的目的。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倘若你有1万元打算用于投资,但其数额不足以买入一系列不同类型的股票和债券,或者你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挑选股票和债券,购买基金是不错的选择。例如,申购某只开放式基金,你就成为该基金的持有人,上述1万元扣除申购费后折算成一定份额的基金单位。所有持有人的投资一起构成该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团队运用基金资产购买股票和债券,形成基金的投资组合。你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就是上述投资组合的缩影。
    专家理财是基金投资的重要特色。基金管理公司配备的投资专家,一般都具有深厚的投资分析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科学的方法研究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组合投资,规避风险。
    相应地,每年基金管理公司会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公司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也会从基金资产中提取托管费。此外,开放式基金持有人需要直接支付的有申购费、赎回费以及转换费。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在进行基金单位买卖时要支付交易佣金。基金有几种类型
    ◇按照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两类,目前国内基金均为契约型。
    ◇按照基金规模是否固定,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Q3: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

    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指数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另外还有QDII,FOF,LOF,ETF
    首先你要做一个风险调查问卷,明确下自己的投资风险等级,不要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以外的产品。其次根据你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去合理配置基金。

    Q4:简述依据投资对象不同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的类型及各类基金品种适合什么类型的投资者

    基本分类: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对应保守型投资者、激进型投资者和稳健型投资者。

    Q5:股票与证券什么关系,股票属于基金里的一种吗?就基金,还是证券基金。有什么关系吗?

    证券是个金融大类,它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等等金融品种。股票与基金的差别主要有三点:一是数量单位不一样,有差别。股票的单位是【股】或者【手】,基金的单位是【份额】。二是持有的时间不一样,有差别。股票可以短线操作,频繁买卖;基金则忌讳申购之后短时间就赎回,适合中长期持有。三是风险、收益比不一样,有差别。基金风险相对小一些,收益也相对小一些;股票则相对风险大一些,收益也会大一些。

    Q6: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什么关系?

    你们如果对合资不意思的话,可以组织职工联名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反对合资。
    根据条例的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附上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请细读,或许能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1991年9月9月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 0fe8 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 0fe8 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萝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营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 0fe7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 0fe8 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Q7:急!!!“基金投资”属于“证券投资”的一种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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