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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上市公司有哪些(上市公司)

上海普陀区上市公司有哪些(上市公司)

内容导航:
  • 300860股票股吧?
  • 什么是北向资金和南向资金?
  • 新疆中泰是什么类型的企业
  • K线图上怎么看5日均线
  • 上市公司是什么
  •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 上市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 Q1:300860股票股吧?

    300860
    C锋尚文化
    昨日收盘价:162.55
    昨日最高价:184.99
    昨日最低价:161.55
    上市第4天
    个人认为当前价格估值过高,且从这几天资金流入流出的情况看,后续仍会继续跌,应该跌到140左右后反弹。

    Q2:什么是北向资金和南向资金?

    南向资金指大陆投资者购买港股的行为。
    北向资金是指香港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内地A股的行为。

    Q3:新疆中泰是什么类型的企业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2001年设立,2006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目前总股本26843万股,总资产41.75亿元,拥有七家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氯碱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的生产规模为年产聚氯乙烯树脂37.9万吨、离子膜烧碱33.9万吨及其他化工产品。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24.08亿元,净利润2.18亿元,每股收益0.925元。
    控股股东为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也是中国化工集团
    国有企业
    化工石油项目国家会让私人搞么~ 呵呵
    中国化工集团 http://baike.baidu.com/view/1348736.htm

    Q4:K线图上怎么看5日均线

    白色是5日线,黄色是10日线,紫色是20日线,界面最上面写着了;
    5日线表示最近5日交易的平均价格;
    一般采用10日线交易法则,当某日收盘价向上突破10日线时买入;当收盘价向下突破10日线时卖出;
    采用该法则,成功率极高,风险较小;
    最好买小盘股;
    谢谢!

    Q5:上市公司是什么

    公司上市,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把公司的所有权分成若干小份,放在市场上流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如果看好公司的行业或者前景,就可以到公开市场上买入该公司的股票。不上市就是不把股权放在公开市场上流通,如果有需求,就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转让。
    公司上市和不上市最大的区别就是:不上市的公司就是公司几个老板闷声发财;上市了就是拿着投资者的钱一起发财。
    基于以上原因,上市公司承担的东西就会比非上市公司更多。
    第一:得向社会公开经营和财务状况。因为上市公司是面向公众的,不再是哪个老板或几个老板的个人公司。上市公司每年得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大小事务都得公告出来。遇到大事,得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二:上市公司具有融资优势。为什么企业做到一定程度之后,都想上市呢?企业老板想通过上市实现身价的暴增,这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上市公司这个融资平台,企业一旦上市之后,融资渠道就变得更多。不上市的公司,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大多都只能指望金融机构去借贷,资质不好的公司,银行还爱理不理的。公司上市之后,就可以通过再融资、发行债券等渠道获取相对廉价的资金,有上市公司的平台做背书,找银行贷款自然也不是难事。另外,企业一旦上市之后,通过并购等方式将企业持续做大,就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公司能上市而不上市,有两个原因
    一是公司不缺钱。目前的现金流非常充裕,自有资金完全可以应对再投资的需求;二是缺钱,但不想以出让股份的方式筹钱,所以只好去银行借债了。比如华为、老干妈这些知名企业,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催促上市而因为有各种疑虑从而迟迟不上市的地方企业,都是这两种情况。
    但一般来说,企业还是能够上市就尽量上市。因为企业再走到某一个阶段,几乎一定会面临资金问题。而银行的解决能力有限,著名的日本超市八佰伴就是因为只用公开市场发行短期债券的方式融资,而短期债券面临违约、银行又因为资金面紧张不批贷款,最后申请破产。
    以债务方式融资,在债务到期很容易面临资金链紧张,再优质的公司也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而股权融资的好处在于,出让一部分股权换取来的资金,形成的资产就成为了公司的资产,这部分资金永远不需要清偿,可以放心大胆的用于发展公司的长期业务。
    此外,一般来说股权融资带来的合作方,很有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有所了解且可以帮助公司业务进行进一步拓展,从而可以建立股东方之间的战略协同。以一部分股权换取公司在某一方面的核心竞争力,这个买卖就很值当了。

    Q6: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公司法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副经理指《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4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

    Q7:上市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上市条件基本上只有两个法律给出详细条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另需参考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主板及中小板发行条件(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创业板发行条件(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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