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胜利股份股权争夺战(股权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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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电大行政管理社会实践报告3000字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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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成长历程
1994年5月11日,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石油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国际贸易以及房地产开发。
1994年起,公司先后斥资2亿元进入塑胶管道领域。
1995年,公司被列入山东省第二家推荐上市企业,并要求积极进行上市准备
1996年7月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000407)。
1997年,公司先后评定为“山东省管理示范企业”、“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山东省AAA级信用企业”。
1998年2月,公司投资控股中外合资山东绿野化学有限公司,进入农药领域。
1999年,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联合成立的山东胜利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中国科学院确定为中试基地。省委书记吴官正、省长李春亭等领导到会祝贺。
2000年,公司确立“做中国生物技术第一企业”的战略目标,全面进入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领域。
2000年,取得国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燃料油进口许可证。
2001年,公司在国内上市公司中率先推出《公司治理纲要》,公司治理迈上新台阶。
2002年,拥有一流感触件和软件设施的生物工程园投入运行,公司立足全球化市场,全面启动胜利生物产业。
2003年,公司生物工程园通过国家GMP认证。
2004年,随着大规模的生物制品生产基地在济宁投入建设,公司以生物产业为重点,以农化产业和塑胶产业为两翼的生产经营格局逐步确立。
2005年,公司制订2006-2008三年战略规划,开始了二次创业,实现持续发展的伟大征程。
2006年,济宁生物产业生产基地、章丘农化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完成并顺利投产,公司“大生化”的产业平台搭建完成。
2006年,公司当选“山东省品牌价值百强企业”。
2007年,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届创新大会隆重召开,设百万创新基金。
2008年,完成青岛胜通海岸部分股权转让,盘活公司非生产性资产,集中资源培育主导产业,谋求长远发展。
2009年,制订2009-2012年发展战略,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描绘壮丽的蓝图。
2010年,公司泰妙菌素原料药通过欧洲COM认证,成为国内第一家取得国际法规市场准入资格的产品,巩固了行业内的龙头地位。
Q3:胜利股份股权之争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是由山东省胜利集团公司(下简称胜利集团)为发起人,以集团核心企业“山东省胜利物资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折为国家股、并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内部职工募集股份设立的,主营塑料管道、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油器经营。胜利股份于1994年5月正式设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立6年内,总资产增长了657.46%,利润总额增长了615%,连续四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3%以上。上市后送股3次、配股2次。截至1999年底,公司总股本21780万元,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胜利集团24.17%、国泰君安8.40%、胜邦企业6.98%、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3.5%、润华集团
3.36%、泰和基金1.37%、山东省交通投资公司1.34%、深圳中广银0.95%、山东储备物质管理局0.89%、山东省农资公司0.67%。
广州通百惠公司主营企业服务网、社区服务网和网上企业孵化器,并拥有一系列网站,正欲借助资本市场谋求快速发展。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经济纠纷,其持有的3000万法人股以低价被拍卖。2000年1月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06元的价格竞买成功,购入胜利股份300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3.77%,在1月28日交割后,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并于次日予以公告。
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后,通百惠公司向胜利股份董事会提交了董监事会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2000年3月3日,胜利股份董事会公告,第四大股东山东胜邦公司通过协议受让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广告公司、山东省文化实业公司的法人股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转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 6.98%升至15.34%,领先通百惠1.57%转而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3月4日,胜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通百惠对董事会关于董监事推荐程序、方式和数额持有异议,决定对其推荐的两名董事、一名监事不予提名,并提出了自己的董监事人选方案,从而引发双方的人事争端。3月7日,胜利股份详细披露其几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第六大股东润华集团和第九大股东深圳中广银公司均为胜邦公司的股东,胜利集团和润华集团及胜邦企业另一股东三联城建总公司又同是山东联大集团的下属公司,而且胜邦公司法人代表和胜利股份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都由徐建国一人担当。胜邦公司的筹码因关联持股而大大增强,股权之争进一步激化。
胜邦和通百惠分别公告,继续增持股份。胜邦在2000年3月9日受让东营银厦工程公司146.25万法人股,同时又在二级市场购入 289.35万股流通股,计为总股本的2%;通百惠公司则再次通过拍卖竞买取得胜利集团63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2.89%。至此,胜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别达到17. 35%和16.66%,胜邦仅以0. 69%的微弱优势居于第一。由于在胜利股份的大股东中,胜邦的股东之一润华集团还持有3.36%的胜利股份,胜邦另一股东深圳中广银投资公司持有0.95%的股份,加上胜利集团的7.51 %,胜邦实际可支配29.16%的股份。这样,胜邦与通百惠的差距不是0.69个百分点,而是相差约13个百分点。3月16日,公告显示又有 4家基金 (基金泰和、景福、景宏和景阳)进入前十大股东,其中同属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麾下的三家景字基金共持1168.16万股,占总股本的4.88%。
2000年3月17日,通百惠在各大媒体上打出“你神圣的一票决定胜利股份的明天”大型广告,并在证券和网络媒体上公开征集代理委托书,开始了对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征集。胜利股份的流通股超过50%,大量散户的立场将对控制权的转移起决定性作用。3月20日,中国证监会要求通百惠对这一征集方式立即作出汇报。3月25日,通百惠公告其前期征集活动违规,并停止征集委托书,同时提出新的董监事人选名单和修改公司章程两项提案。3
月2 7日,胜利董事会同意双方提案都列入股东大会议程,但增加了只能选其中之一进入表决的办法。3月2 7~2 9日,通百惠再次大规模地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通百惠以为民请命的姿态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引起中小股东的共鸣,三天之内共征集有效委托2625.7781万股,占总股本的10.96 %,与会代表股份的15.197%。加上3月16日所持有的胜利股份法人股3630万股,共持有6255.7781万股,占胜利股份总股本23958.8758万股的26.1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17267.744万股的36.21%。委托书授权大大增加了通百惠参与控制权之争的筹码。
2000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如期进行,由于胜邦与通百惠各自提出一个排他性的董监事提案,于是胜利股份董事会提出一个两轮选举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新选举办法在股东会上的赞成率仅为49.32 %,关于第三届董监事候选
Q4: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407),是山东省政府重点扶持的骨干企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品牌价值百强企业。先后被授予“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省诚信企业”、“山东省十佳雇主”等荣誉称号,连年被银行系统确认为“AAA级信用企业”。 公司拥有生物、农化、塑胶三大产业,六个功能完善的生产基地,一个国家级实验室和两个省级实验室。拥有世界一流的生产、检验设备与技术,全面通过国家GMP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已形成胜利生物、胜邦绿野、胜邦管道三大产业品牌,建立起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胜利生物名列中国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十强,山东省十强农药生产企业。
法定代表人:王鹏
成立时间:1994-05-11
注册资本:88008.465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000018008655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三路北段济南药谷1号楼B座32层
Q5:求简要说明一下万科和宝能的股权争夺
2015年7月10日,前海人寿通过二级市场购入万科A股5.52亿
股股份,之后又将持有万科的份额猛增至15.04%。2015年8月底至
9月初,华润通过两次增持,使其持有万科A的股份达到15.29%,
夺回第一大股东之位。2015年12月4日以来,隶属宝能系的钜盛
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持续增持万科。据港交所披露的信
息同时显示,截至12月11日,宝能系共计持股占万科总股本约
22.45%,成功拿下万科第一大股东地之位。2015年12月18日,证
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市场主体之间收购、被收购的行为
属于市场化行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不会
干涉。同日,万科A、H股紧急停牌,筹划股份发行、重大资产重
组及收购资产事宜,而在停牌前夕,安邦增持万科股份至7.01%。
12月23日,万科与安邦先后相互发表声明支持对方。
Q6:万科股权之争来龙去脉
内容来自用户:happy你妹妹123
万科股权之争的来龙去脉转载2016-06-28 22:11:59
先简单梳理下万科的发展历史:
1)、1984-1993年:建立多元化的业务发展格局,利润以工业与商贸为主
2)、1994-2003年:确立以住宅开发为核心业务,提出住宅产业化
1994年,万科提出以城市中档民居为主,减少在房地产上的开发品种,成功的实现了企业的“减法”战略。此后整整十年间,万科在自己的住宅实验中心,将王石的理念转化成了产品。
3)、2004-2013年:推行绿色、环保、低碳领跑房地产行业
万科在这一阶段进一步扩大集团在各地的市场份额,实现成为行业领跑者的目标。跻身全球最大住宅企业之列。
2007年万科共销售住宅4.8万套,销售套数位居世界首位,已经跻身全球最大的住宅企业行列。
2013年,万科以1709.4亿元再次刷新中国及全球企业房地产业务年销售额历史记录,销售金额同比增长21.0%。连续4年蝉联全球住宅销售冠军。
如今,万科已走遍全国68座城市,成为中国约200万家庭的信赖之选。
从1984年成立以来,万科用20年做到了100亿,接着又用10年从100亿做到了2014年的2000亿,其业务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了30%。
第一个问题,这么牛气轰轰的万科为何会陷入股权之争,成为争夺的目标呢?
媒体称,对于万科成为争夺的目标,这似乎是包括万科在内的所有有所见识的人的共识。(看来万科股权结构问题由来已久了)第二个问题 5100 实在想不通,华润此举的
Q7:股权争夺能追究责任吗
一、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现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逃避债务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三、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程序
个案审理难题日益累积,回旋余地就会日益狭窄。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如何做到程序正当性,是诸多难题中之一。
(一)认定股东是否出资
新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说明出资额不必在注册时就全部缴清,可以分期缴纳。新颁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淡出对股东出资的认定。沿用前《公司法》所述,新颁布的《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前后规定对比,后者明确对股东出资的认定,一般由公司来确认;出资证明,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财务账册、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实质要件来证明。
(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此规定,不论原始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只要获得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三)没有如实出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谁来承担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都有出资义务,之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四)解除未出资或出资不足股东资格的法定程序
股东资格的解除,主要参照其手中持有的股份性质适用不同的程序。
1、未如实出资、未转让的原始股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始股东的发起人之一未出资,其他发起人是有连带责任的,公司直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资格,程序合法。若股东失踪,经其所在公司催告缴纳,其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所在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解除行为应认定有效。
2、未如实出资,转让后的股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转让后,涉及该股份未如实出资纠纷的,股东会决议后公示催告解除股东资格,无效,公司不能直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该起诉至法院。
总而言之,在无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对于现股东来说,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还要承担。但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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