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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科创板制度设计的创新点)

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科创板制度设计的创新点)

内容导航:
  • 科创板股票代码是0还是6还是3开头的
  • 证监会对创业板股票发行人注册审批需要几个工作日?
  • 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 科创板股票交易有哪些交易方式?
  • 科创板有哪些规则啊?
  • 科创板交易制度与主板有何不同?
  • 几个月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
  • Q1:科创板股票代码是0还是6还是3开头的

    我觉得是9开头的。你想啊,深市是0开头,深市的创业板是3开头,沪市是6开头,然后沪市的科创板是9开头。这个解释绝对没毛病~

    Q2:证监会对创业板股票发行人注册审批需要几个工作日?

    搬运一个科创板的相关报道,供你参考吧:
    科创板股受理到上市一般需要大半年时间,甚至更长。
    证监会表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另外,一旦交易所受理申请,需要将资料报送至证监会进行审核,证监会可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问询一般需要6个月,而问询通过后做出最终是否同意注册上市的结论需20个工作日,整个过程最理想也需要7个月。
    另外,如果申请科创板上市被否,可以6个月后重新申请。

    Q3: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科创板企业由上交所负责审核,证监会负责注册,注重信息披露审核三个月,20天注册完成。

    Q4:科创板股票交易有哪些交易方式?

    您好,科创板股票有三种参与交易的方式: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Q5:科创板有哪些规则啊?

    ①科创板是市场的增量改革,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科创板在制度上严宽相济,强化市场本身功能,大胆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制度又有自身特色。
    ②1980 年代美国经济转型加速,股权融资发展助力产业结构升级,当前中国融资结构也亟待改变,推出科创板对于金融供给侧改革具有战略意义,让金融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③科创板的良性发展还需要配套改革的支持,包括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和引入长线资金等。

    Q6:科创板交易制度与主板有何不同?

    1、两者股票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科创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是不设涨跌幅限制。而沪市主板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20%,当日最高涨幅不超过发行价的44%。

    2、竞价阶段交易方式不同

    科创板和A股主板,集合竞价阶段委托限制有所不同,本着防范大幅波动和操纵原则,科创板的限价委托增加了限制。在连续竞价阶段,科创板对限价申报有一定要求,即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98%。

    3、申报数量不同

    科创板:限价申报,200股≤单笔申报数量≤10万股。市价申报,200股≤单笔申报数量≤5万股。单笔申报不小于200股,后可以1股递增,例如201股、202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需一次性申卖。

    而主板: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整数倍,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需一次性申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创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主板

    Q7:几个月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

    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一般3个月到半年。
    扩展阅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十四条(受理与补正)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本所网站公示。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文档名称与文档内容不符、文档格式不符合本所要求、签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档无法打开或者存在本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发行人补正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本所按照收到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
    第三十六条(首轮问询)对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申请,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荐人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第三十八条(多轮问询)首轮审核问询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一)首轮审核问询后,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本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要求;
    (四)本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审核时限)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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