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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比例权利(公司法股占比与权力的关系)

股权比例权利(公司法股占比与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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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股权比例51以上有那些权利
  • 股东权益结构和持股比例区别?
  • 问:持股比例为20%时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50%呢?
  • 老准则中公司持股比例达到60%时,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 公司中60%股份股东和40%股份股东 权力对等 可以吗?
  •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和出资比例都是什么关系啊?
  • 企业融资的股权出让比例最好低于百分之多少?
  • Q1:一股权比例51以上有那些权利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新股认购权方面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利润分配比例、股东是否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自行做出规定,比如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某些股东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实践中一般在章程中约定为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这样如果某些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利润分配比例相应降低。
    司法解释三要求对利润分配请求权和股权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的限制是“合理限制”,至于“合理限制”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方面的限制
    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比例,公司法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在公司法对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不能对剩余财产分配比例作出更改,只能作出其他合理限制。我不知道h实践中一般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司法解释三的一个突破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解除的前提是该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在股东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时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解除的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四、限制股东权利或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比例
    根据司法解释三,股东不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限制股东权利,而且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限制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某些权利以及解除未出资或完全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股东权利限制的效力当无异议,看看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如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限制这些股东的股东权利或解除其股东资格,一个问题是决议通过表决权比例应当是多少?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法只是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对限制股东权利和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比例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理解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那么过半数表决权是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还是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公司法另外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公司应当召开;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意味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通过相关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果可以,这意味着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东可以通过不参会的方式否决任何其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提议,相应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通过决议也为无效决议,这等于变相否定了公司法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救济权利。
    因此似乎可以理解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创造表决权的众多股东有权在其依法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上通过有效决议,只是作出修改公司空间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对于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公司法只是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迅速召集和主持,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只是享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公司章程不能通过规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剥夺小股东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但是股东会决议事项通过所要求的表决权比例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只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腾达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又似可理解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解除股东资格的表决权比例为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Q2:股东权益结构和持股比例区别?

    股东权益结构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这些项目的数值比例关系;
    持股比例是指某个股东持有的股数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

    Q3:问:持股比例为20%时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50%呢?

    企业完全控制子公司时也就是持股达到50%以上,使用成本法核算,企业持股低于20%,通常认为对子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经营,也使用成本法核算,但是50%和20%并不是绝对数,要根据实际企业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来进行判断。
    希望对你有帮助

    Q4:老准则中公司持股比例达到60%时,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老准则中公司持股比例达到60%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因为持股比例60%属于下列成本法核算的第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
    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对于以上4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在采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符合第一和第四两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核算。

    Q5:公司中60%股份股东和40%股份股东 权力对等 可以吗?

    按照出资多少 确定股东权利。一般是出资多的拿主意(一般企业)
    有约定的除外。

    Q6:请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和出资比例都是什么关系啊?

    都是出资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由全体投资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机构由总经理拟订,董事会决定,所以这个O、那个O啥的都是自欺欺人的面子货而已,只有总经理和董事是真正法律承认的管理者……在决策形式上,股东会中是以每个股东持股多少作为表决权的基础,其中涉及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问题时,必须经过法定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这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股权平等。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按持股比例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一权、一权一利一责,股权平等。在这里,股东的个人身份、名誉、地位不再具有意义,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Q7:企业融资的股权出让比例最好低于百分之多少?

    企业融资的股权出让比例,最好低于百分之三十三。
    67%的股权为绝对控股
    51%的股权是相对控股
    34%的股权为保守防御型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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